民法 第 756-1 條(人事保證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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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應以書面為之。
gn02975421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勞工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應賠償訓練費用及違約金之約定,由保證人負連帶保證者,非此處之人事保證而係一般保證
理由在於最低年限條款所規定之訓練費用和違約金是可以預見而得以計算的,與人事保證所擔保者係將來不確定之債務,其內容及數額均難以預見不同,可見此種契約性質較近於一般保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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