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56-2 條(保證人之賠償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 第756-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