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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56-2 條(保證人之賠償責任)

  1. 1.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2. 2.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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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56條之2規定,人事保證人僅於僱用人無法以其他方法受償時才負責任,且賠償金額以受僱人事發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上限。

Q · 員工捲款,公司直接叫我這個人事保證人賠,我要賠嗎?

要,但公司須先用盡其他方法,且上限是員工當年年薪

白話解讀

你朋友找工作,公司要他「找一個人事保證人」,你心一軟簽了名。你以為這就跟借錢的連帶保證差不多,只要朋友出事你就完蛋。錯了,人事保證的遊戲規則完全不同,而且對你有利得多。756-2 條藏著兩道護身符:第一,公司必須先用其他方法追討(跟員工本人要、動用履約保證金、申請保險理賠),追不回或不夠的部分,才能找上你,這叫「補充性」,你是最後一關不是第一關。第二,就算真的輪到你賠,天花板被鎖死在「事發當年員工一整年的薪水總額」,不管公司實際損失五百萬還是五千萬,你的責任上限就是那個數字。很多保證人被公司寄來的存證信函嚇到直接匯款,其實他們根本還沒走完前面該走的路。

法律定性

民法第756條之2是人事保證的核心責任條款,確立兩大保護機制:第一,保證人責任具補充性,僱用人須先以其他方法(對受僱人求償、保險、保證金)受償不足,才能向保證人請求;第二,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上限,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逾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月底薪(元)事發當年在職月數年度固定獎金(元)年度津貼總額(元)年度加班費總額(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幫朋友簽人事保證,他離職後出事公司找我,我還要賠嗎?

要看兩件事。第一,保證期間還在嗎?人事保證最長三年(756-3條),超過三年除非更新契約,否則保證關係已消滅。第二,公司知道損害後有沒有在二年內通知你(756-6條)?沒通知等於放棄對你求償。實務提示:收到通知第一件事就是算時間,很多公司自己拖太久才來找保證人,時效一過他們就什麼都要不到。

Q2契約寫了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這條還保護得了我嗎?

756-2條第二項的「契約另有訂定外」給了契約自由空間,拋棄條款原則上有效。但若是公司制式的定型化契約,你可依民法第247條之1主張顯失公平要求法院認定無效。實務提示:簽名前看到「拋棄」「連帶」「無上限」這種詞就該停下來談,簽下去才發現問題就難救。

Q3員工薪水很低但損失很大,我的天花板真的只有一年薪水嗎?

是的,這是本條對保證人最關鍵的保護。事發當年受僱人可得報酬總額是硬上限,含底薪、固定獎金、津貼、加班費。就算公司損失一千萬、員工年薪三十萬,你的責任就是三十萬。但若契約另有訂定更高上限且有效,會被吃掉。實務提示:上限以「事發當年」計算,不是在職期間累計,差別很大。

Q4人事保證是什麼?

當事人約定,受僱人將來因職務行為對僱用人造成損害時,由保證人代負賠償責任的契約,與借款保證、租屋保證無關。

Q5人事保證的補充性是什麼意思?

保證人是最後一關,僱用人須先對受僱人求償、動用保險與保證金,受償不足的部分才能向保證人請求。

Q6人事保證跟連帶保證差在哪?

連帶保證誰都可以先找、原則無上限;人事保證須先用盡其他方法、且有年薪上限,保護程度高很多。

Q7什麼是賠償金額上限?

賠償以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總額為硬上限,含底薪、固定獎金、津貼、加班費,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逾越。

Q8收到人事保證求償存證信函怎麼辦?

先別付款,書面要求公司提出對受僱人的求償紀錄、已取得賠償、責任計算依據,主張補充性把球踢回公司。

Q9人事保證賠償上限怎麼算?

以受僱人事發當年可得報酬總額計算,等於月底薪×在職月數+固定獎金+津貼+加班費,超過部分全部拒絕。

Q10怎麼確認自己還要不要負責?

檢查保證期間是否逾三年(756-3)、僱用人是否在知悉損害後及時通知(756-5、756-6),逾期可主張免責或減免。

Q11簽人事保證前要注意什麼?

看契約有無「拋棄先訴抗辯權」「連帶」「提高上限」字眼,這些會吃掉本條保護,簽前就要談。

Q12人事保證 vs 一般保證哪個對保證人有利?

人事保證有利得多:補充性讓保證人最後才賠,且賠償鎖在員工當年年薪上限,一般保證無此兩層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人事保證一般連帶保證
求償順序補充性,須先對受僱人及其他方法受償不足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
賠償上限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總額封頂原則無上限,依債務全額
保證期間最長三年(§756-3)依契約約定
適用範圍受僱人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害各類主債務
僱用人通知義務知悉損害應通知,怠於通知可減免(§756-5、§756-6)無此特別義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身元保証ニ関スル法律(昭和8年法律第42号,1933 年制定)
🇰🇷 韓國신원보증법(身元保證法)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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