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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56-2 條(保證人之賠償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2.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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