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法756-3人事保證之期間

快速跳轉
  1. 1.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2. 2.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3. 3.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56條之3規定人事保證期間最長三年,約定逾三年縮短為三年,未定期間者自成立日起三年,期滿契約效力當然消滅。

Q · 人事保證書寫了五年,我真的要保五年嗎?

不用。最長三年,寫再久也只認三年

依民法第756條之3,人事保證約定期間不得逾三年,超過部分自動縮短為三年;如果契約根本沒寫期限,則自成立之日起有效三年。期間屆滿契約效力當然消滅,不需要任何通知或解除動作。要延長必須依同法第756條之1第二項以書面更新,口頭續約無效。

白話解讀

你幫親戚簽了人事保證當年那張紙,你以為是簽給了一輩子?不是。民法幫你設了一道隱形的防火牆:最長三年,寫五年法律自動砍成三年,沒寫期限的,從簽名那天起算,第三年一到自動失效。這條存在的理由很現實:人事保證是最可怕的保證,你不知道那個被你保的人未來會捅出什麼簍子,可能三年後他盜公款五百萬,而你還以為那張紙早就失效了。立法者知道這種契約對保證人殺傷力太大,所以直接在法律上畫了一條硬線:你想當好人可以,但法律幫你設一個停損點。要延長?可以,但雙方必須「更新」(重新簽,書面,而且最多再三年)。自動續約那套,在人事保證這件事情上不存在。

法律定性

民法第756條之3為人事保證期間之強制規定,明定人事保證契約之約定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部分縮短為三年;未定期間者,自契約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期間屆滿契約效力當然消滅,當事人如欲延長,須依同法第756條之1第二項以書面更新,且更新後期間仍不得逾三年。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十年前幫朋友簽的就業保證書,現在還有效嗎?

沒有。依民法第756條之3,人事保證最長三年,沒寫期限的從簽約日起三年自動失效,寫了十年的法律把它砍成三年,所以十年前簽的那張,七年前就已經失效了。若對方拿這張舊保證書追償,可主張依民法第756條之3契約已消滅,並保留原保證書證明簽約日期超過三年。

Q2公司要我續簽人事保證書,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更新人事保證須雙方書面同意(民法第756條之1第二項),這是新的契約行為,有完全的拒絕權,公司不能以解雇員工逼迫保證人。若不想續簽又怕影響員工,可提議改用擔保金或其他連帶保證人取代。

Q3人事保證到期了我需要通知公司嗎?

不需要。三年期滿後契約效力當然消滅,不需要任何通知、解約聲明或書面動作,這是與一般租約最大的差別。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期滿後保留保證書與相關通訊紀錄,並以掛號信通知公司契約已依民法第756條之3消滅,作為防禦證據。

Q4人事保證期間最長多久?

最長三年。約定超過三年的部分依法縮短為三年,這是強制規定,不能用契約排除。

Q5人事保證沒寫期限算幾年?

自契約成立之日起有效三年,期滿自動失效,並非永久有效,這對保證人反而最有利。

Q6什麼是人事保證的更新?

期間屆滿前雙方以書面重新合意延續契約,屬新的契約行為,更新後期間仍不得逾三年。

Q7人事保證和一般保證差在哪?

人事保證擔保的是受僱人未來不特定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害,且有三年期間上限、書面更新、賠償減免等專屬保護機制。

Q8公司拿舊人事保證書追償怎麼辦?

先確認契約成立日與事故發生日,事故發生在簽約滿三年後的,主張依民法第756條之3契約效力已消滅。

Q9人事保證到期要怎麼解除?

不必解除。三年期滿契約效力當然消滅,不需任何動作;建議仍以掛號信通知公司並留存證據。

Q10人事保證怎麼延長?

依民法第756條之1第二項由雙方以書面更新,口頭同意無效,更新後期間仍不得逾三年。

Q11怎麼證明人事保證已經失效?

提出載有簽約日的保證書,證明事故發生時已逾三年;未定期間者以成立日起算三年舉證。

Q12人事保證 vs 連帶保證差在哪?

連帶保證擔保特定既存債務、無期間上限;人事保證擔保未來不特定職務損害,受三年上限與書面更新限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效力期滿處理
約定三年以內依約定期間有效期滿當然消滅
約定逾三年(如五年、十年)縮短為三年第三年屆滿當然消滅
未約定期間自成立日起三年第三年屆滿當然消滅
期滿後欲延長須書面更新(口頭無效)更新後仍不得逾三年

效力

約定三年以內
依約定期間有效
約定逾三年(如五年、十年)
縮短為三年
未約定期間
自成立日起三年
期滿後欲延長
須書面更新(口頭無效)

期滿處理

約定三年以內
期滿當然消滅
約定逾三年(如五年、十年)
第三年屆滿當然消滅
未約定期間
第三年屆滿當然消滅
期滿後欲延長
更新後仍不得逾三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日本身元保証ニ関スル法律 第1条・第2条(身元保証期間:無約定3年、商工業見習者5年、約定上限5年)
韓國신원보증법 제3조(신원보증계약의 존속기간, 약정 없으면 2년)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880402 增訂)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人事保證契約係以將來內容不確定之損害賠償債務為保證對象,對於保證人極為不利,不可不設期間之限制。爰於第一項增訂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及逾期縮短之規定。   三、人事保證定有期間者,於約定期間屆滿後,當事人得更新之,方符契約自由之原則,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至於更新之契約,依前條第二項應以書面為之,且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其期限亦不得逾三年。   四、為免保證人負擔無限期之責任,爰於第三項明定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其有效期間自成立日起算亦為三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402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人事保證契約係以將來內容不確定之損害賠償債務為保證對象,對於保證人極為不利,不可不設期間之限制。爰於第一項增訂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及逾期縮短之規定。   三、人事保證定有期間者,於約定期間屆滿後,當事人得更新之,方符契約自由之原則,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至於更新之契約,依前條第二項應以書面為之,且依本條第一項規定,其期限亦不得逾三年。   四、為免保證人負擔無限期之責任,爰於第三項明定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其有效期間自成立日起算亦為三年。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56-3 條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5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56-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