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民法 第五章 扶養

§ 1114–112111

1114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1115扶養義務人之順序
  1. 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2.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 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1116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1.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2.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1118-1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情形
  1.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2.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3.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