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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16 條(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2.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3. 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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