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6 條(扶養權利人之順序)
- 1.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其全體時,依左列順序,定其受扶養之人: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家屬。 四、兄弟姊妹。 五、家長。 六、夫妻之父母。 七、子婦、女婿。
- 2.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 3.受扶養權利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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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16條規定扶養資源不足時受扶養之七順位:直系尊親屬最先,依序為卑親屬、家屬、兄弟姊妹、家長、夫妻之父母、子婦女婿。
Q · 爸媽和小孩都要養但錢不夠,法律規定先養誰?
依民法第1116條,當扶養義務人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全部應扶養之人時,受扶養順序為: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第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第二、家屬第三、兄弟姊妹第四、家長第五、夫妻之父母第六、子婦女婿第七。同屬尊親屬或卑親屬者親等近者優先;親等相同者依第三項按各人需要狀況酌定,而非機械式平分。此順序僅在資源不足時啟動,能力足夠時各權利人均有完整受扶養權。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爸七十歲,退休金每月三萬。他上有八十五歲的老母親需要照顧,下有你弟剛離婚帶著兩個小孩沒工作,旁邊還有你嫂嫂也在伸手要生活費。三萬塊,三張嘴,怎麼分?這條就是法律給出的答案。它列了一張優先順序表:錢不夠的時候,先顧父母(直系血親尊親屬),再顧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接著是家屬、兄弟姊妹,最後才是媳婦女婿和岳父母公婆。這不是道德排序,是法律強制排序。你覺得「大家平分」很公平?法律不這麼認為。當資源不夠,它替你做了殘酷但明確的取捨:誰先被照顧,誰後被照顧,誰可能根本分不到。而且第三項還留了一個彈性閥門:同一順位有好幾個人時,不是機械式平分,而是「按需要的狀況」來酌定。八十歲臥床的祖母和七十歲還能自理的祖父,同樣是直系尊親屬,分到的金額可以不一樣。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16條為扶養權利人之順位規範。當扶養義務人經濟能力不足扶養全體權利人時,依法定七順位(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家屬、兄弟姊妹、家長、夫妻之父母、子婦女婿)決定優先受扶養之人,並以親等遠近及需要狀況作為同順位細部分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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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1116條是什麼?▾
規定扶養義務人能力不足以扶養全體時,受扶養權利人的法定優先順序,共七個順位,父母排第一、子女第二。
Q2爸媽和小孩都要養但錢不夠先養誰?▾
依本條直系尊親屬(父母)第一順位、直系卑親屬(子女)第二順位,但法院會綜合雙方需要狀況裁量實際比例。
Q3媳婦女婿可以要求公婆岳父母扶養嗎?▾
子婦、女婿排第七順位(最後),且須先符合民法第1117條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的要件,實務上極少成立。
Q4兄弟姊妹之間誰先被扶養?▾
兄弟姊妹同屬第四順位、親等相同,依第三項按需要狀況酌定,重病或失業者可分到較多。
Q5民法1116條和1115條差在哪?▾
1115條決定誰該出錢扶養(義務人順序),1116條決定誰先被扶養(權利人順序),兩表順序幾乎相反。
Q6排在後面順位就完全分不到扶養嗎?▾
不一定。順序只在能力不足扶養全體時啟動,若收入足夠則每人都有完整受扶養權。
Q7扶養費請求權有時效嗎?▾
已到期未給付且按期給付的扶養費,適用民法第126條5年短期消滅時效,超過部分追不回。
Q8被指控遺棄但我錢不夠養全部人怎麼辦?▾
依本條順序優先扶養高順位者,對低順位者未扶養可作為刑法第294條遺棄罪的抗辯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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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art_1115 | art_1116 |
|---|---|---|
| 規範對象 | 扶養義務人(誰該出錢) | 扶養權利人(誰先被養) |
| 第一順位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 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 |
| 順序方向 | 出錢者:子女先、父母後 | 受養者:父母先、子女後 |
| 設計邏輯 | 最有能力者優先負擔 | 最需要者優先受照顧 |
| 同順位處理 | 依經濟能力分擔 | 親等近者先、按需要狀況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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