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116-1 條(夫妻與其他人扶養權利義務之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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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配偶受扶養順位與父母同級,分居不影響此義務。
Q · 配偶不給生活費,分居中還能要扶養費嗎?
能。只要婚姻關係還在,扶養義務就在
依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受扶養順位與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同級。分居不消滅此義務,只要婚姻登記尚未消滅即可主張。但請求方須同時符合第1117條「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法院並會衡量雙方經濟能力定金額。
深度解讀
結婚那天你可能沒注意到,但你簽下的不只是一張證書,是一份扶養保險單。這條法律說:配偶之間必須互相扶養,而且你對配偶的扶養義務排在非常前面,跟「兒女養父母」同一個順位。反過來,你有權要求配偶扶養你的順位,也跟「父母要求兒女養」一樣優先。這代表什麼?當你同時有年邁的父母和失業的配偶需要養,法律上配偶的優先權跟你父母一樣高。離婚談判時,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手上有這張牌:如果你長年在家帶小孩沒有收入,你對配偶的扶養請求權不是「求」來的施捨,是法律白紙黑字寫的義務,跟子女孝養父母的義務同等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扶養義務名詞
- 直系血親卑親屬名詞
- 直系血親尊親屬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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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