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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16-1夫妻與其他人扶養權利義務之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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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16條之1規定夫妻互負扶養義務,配偶受扶養順位與父母同級,分居不影響此義務。

Q · 配偶不給生活費,分居中還能要扶養費嗎?

能。只要婚姻關係還在,扶養義務就在

依民法第1116條之1,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受扶養順位與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同級。分居不消滅此義務,只要婚姻登記尚未消滅即可主張。但請求方須同時符合第1117條「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法院並會衡量雙方經濟能力定金額。

白話解讀

結婚那天你可能沒注意到,但你簽下的不只是一張證書,是一份扶養保險單。這條法律說:配偶之間必須互相扶養,而且你對配偶的扶養義務排在非常前面,跟「兒女養父母」同一個順位。反過來,你有權要求配偶扶養你的順位,也跟「父母要求兒女養」一樣優先。這代表什麼?當你同時有年邁的父母和失業的配偶需要養,法律上配偶的優先權跟你父母一樣高。離婚談判時,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手上有這張牌:如果你長年在家帶小孩沒有收入,你對配偶的扶養請求權不是「求」來的施捨,是法律白紙黑字寫的義務,跟子女孝養父母的義務同等級。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16條之1規範夫妻間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順位: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同,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同,將配偶扶養關係提升至與親子關係同等級別。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老公不給生活費,我可以直接告他嗎?

可以。民事訴訟法第572條第2項規定夫妻間可提起扶養之訴。但須證明婚姻關係仍存在,且你「不能維持生活」(民法第1117條)。提告前先寄存證信函催告,能在法庭上證明你早已要求而對方拒絕,法官會更傾向判你勝訴。

Q2分居中配偶還需要養我嗎?

只要婚姻登記還在,義務就在,分居不影響扶養義務(民法第1116-1條)。但若你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在先,對方可主張你違反同居義務(民法第1001條),法院可能酌減金額但不會完全免除。分居期間扶養費通常較同住時低,因會扣除共同生活開銷部分。

Q3離婚後前妻還能跟我要扶養費嗎?

不能依1116-1條請求,因婚姻關係已消滅。但民法第1057條規定,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的無過失方,可向有過失方請求贍養費。協議離婚的贍養費要寫進離婚協議書,沒寫就沒有;判決離婚則由法官依第1057條裁定。

Q4夫妻扶養義務是什麼?

夫妻互相負擔扶養義務,受扶養順位與父母同級,是法定強制義務,不是配偶的恩惠。

Q5受扶養順序跟負扶養順序差在哪?

負扶養義務順序與子女同(你要養配偶的優先度等同養父母);受扶養權利順序與父母同(你可要求配偶養你的優先度等同父母要求子女)。

Q6什麼叫不能維持生活?

受扶養人自有財產與收入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是第1117條請求扶養的前提要件。

Q7夫妻扶養費跟離婚贍養費差在哪?

扶養費是婚姻存續期間依1116-1條請求;贍養費是判決離婚後依1057條請求,要件更嚴格。

Q8配偶不給生活費怎麼告?

蒐證財務分工 → 寄存證信函催告 → 提給付扶養費之訴(民訴572條2項),急迫可聲請暫時處分。

Q9夫妻扶養費金額怎麼算?

依雙方經濟能力與受扶養人需求衡量,分居時通常較同住低,因會扣除共同生活開銷部分。

Q10請求扶養費要花多少錢?

家事給付之訴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金額不高時可自行進行,必要時委任律師。

Q11怎麼證明自己不能維持生活?

提出收入、財產、家庭開銷與家務育兒分工證據,證明自有資源不足維持基本生活。

Q121116-1條 vs 1057條贍養費哪個適用?

婚姻還在用1116-1扶養費;判決離婚後且無過失方陷生活困難才用1057贍養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pousal_maintenancealimony_1057
適用時點婚姻存續期間(含分居)判決離婚後
法律依據民法第1116-1條 + 第1117條民法第1057條
前提要件不能維持生活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且無過失

spousal_maintenance

適用時點
婚姻存續期間(含分居)
法律依據
民法第1116-1條 + 第1117條
前提要件
不能維持生活

alimony_1057

適用時點
判決離婚後
法律依據
民法第1057條
前提要件
因判決離婚陷於生活困難且無過失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752条(夫婦間の協力・扶助義務)・第760条(婚姻費用の分担)
韓國민법 제826조(부부간의 부양·협조 의무)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9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德國BGB § 1360(Verpflichtung zum Familienunterhalt), § 1361(Unterhalt bei Getrenntleben)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12(devoir de secours et d'assistance entre époux)
美國各州法分歧,無統一聯邦規定;多數州設家庭費用分擔/配偶扶養(spousal support)制度,如 Uni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316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740524 增訂)

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立法理由我國社會,素重人倫,夫婦既列為五倫之一,其應互負扶養義務,乃理所當然,是以舊律不著明文,迨民國肇造,前大理院判例即作肯定之闡釋(五年上字第一一0七號),第一次至第四次親屬法草案,及外國立法例(如德國民法第一千三百六十條、第一千六百零八條、第一千六百零九條,瑞士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三項,韓國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等)亦均有明文規定。我國民法未有規定,致實際上每滋疑義,雖最高法院於四十三年著有判例(四十三年臺上字第七八七號),以資補救,究不若法有明文為愈,且我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二項列有夫妻請求扶養之訴;為使實體法與程序法互相配合,亦有於本法增設規定之必要。又以夫妻關係特為密切,故於新增條文規定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則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 扶養義務名詞
  • 直系血親卑親屬名詞
  • 直系血親尊親屬名詞
(0740524 增訂)

我國社會,素重人倫,夫婦既列為五倫之一,其應互負扶養義務,乃理所當然,是以舊律不著明文,迨民國肇造,前大理院判例即作肯定之闡釋(五年上字第一一0七號),第一次至第四次親屬法草案,及外國立法例(如德國民法第一千三百六十條、第一千六百零八條、第一千六百零九條,瑞士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三項,韓國民法第九百七十四條第一款等)亦均有明文規定。我國民法未有規定,致實際上每滋疑義,雖最高法院於四十三年著有判例(四十三年臺上字第七八七號),以資補救,究不若法有明文為愈,且我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七十二條第二項列有夫妻請求扶養之訴;為使實體法與程序法互相配合,亦有於本法增設規定之必要。又以夫妻關係特為密切,故於新增條文規定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則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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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16-1 條規定:「夫妻互負扶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1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