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民法 第五章 不動產役權

§ 851–859-516

852取得時效
  1.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2. 前項情形,需役不動產為共有者,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或對於共有人中一人之行為,為他共有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3. 向行使不動產役權取得時效之各共有人為中斷時效之行為者,對全體共有人發生效力。
855設置之維持及使用
  1.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其設置由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提供者,亦同。
  2.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於無礙不動產役權行使之範圍內,得使用前項之設置,並應按其受益之程度,分擔維持其設置之費用。
859不動產役權之宣告消滅
  1. 不動產役權之全部或一部無存續之必要時,法院因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之請求,得就其無存續必要之部分,宣告不動產役權消滅。
  2. 不動產役權因需役不動產滅失或不堪使用而消滅。
859-3不動產役權之設定
  1. 基於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需役不動產者,亦得為該不動產設定不動產役權。
  2. 前項不動產役權,因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租賃關係之消滅而消滅。
民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