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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859-1 條(不動產役權消減之取回權及期限)

不動產役權消滅時,不動產役權人所為之設置,準用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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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59-1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消滅時,役權人所為之設置準用第 839 條,役權人得取回設置或由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以時價購買。

Q · 不動產役權結束後,當初蓋的水管、電線、道路怎麼辦?

依民法第 859-1 條準用第 839 條,不動產役權消滅後,役權人可選擇取回原設置但須將供役不動產回復原狀;供役不動產所有人則享有以「時價」(市場現值,非成本價)購買該設置的權利,役權人不得拒絕。本條 2010 年增訂後填補了原物權編對役權消滅後設施歸屬的法律空白。

白話解讀

你在別人的土地上鋪了一條路、埋了水管、裝了電線桿,這些都是你行使不動產役權時花真金白銀做的「設置」。有一天,役權消滅了,可能是法院宣告的,可能是你的土地(需役不動產)滅失了。問題來了:那些東西怎麼辦?這條告訴你,答案去看第 839 條。翻開 839 條你會發現一套完整的遊戲規則:你可以把設置拆走,但要把土地恢復原狀;供役地的地主也可以選擇用「時價」把你的設置買下來,這時候你不能拒絕。關鍵在「時價」兩個字:不是你當初花多少錢,是現在值多少錢。如果你十年前花一百萬鋪的路現在只值二十萬,你只能拿二十萬。反過來,如果增值了,你拿的比當初多。這條看似冷門,但只要你曾經在別人的地上投資過任何硬體設施,它就是你退場時的損益分配規則。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59-1 條為不動產役權消滅時的設置處理條款,準用第 839 條地上權消滅之規定。役權人享有設置取回權,但須將供役不動產回復原狀;供役不動產所有人則享有以時價購買設置之權,役權人不得拒絕。本條於 2010 年(民國 99 年)增訂,填補役權消滅後設施歸屬的法律空白。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859-1 條是什麼?

不動產役權消滅後設施處理的條文,準用地上權第 839 條規則。

Q2役權結束後我蓋的設施怎麼辦?

可取回但要回復原狀,或讓地主按時價買下。

Q3「準用第 839 條」是什麼意思?

比照地上權消滅時工作物處理的規則,雙向選擇。

Q4時價是怎麼算的?

設施目前的市場價值,非成本價,可委託估價師鑑定。

Q5我可以拒絕地主按時價買嗎?

不能。地主行使購買權後,役權人有出讓義務。

Q6拆設施的費用誰出?

選擇取回的役權人自行負擔拆除與復原費。

Q7鄰居說役權結束我就要無條件拆掉,對嗎?

錯。你有取回權或讓對方時價買下的選擇權。

Q8本條什麼時候增訂的?

民國 99 年(2010 年 2 月 3 日)增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取回設置時價購買
權利主體役權人供役不動產所有人
成本負擔拆除費 + 土地復原費設施時價(市場現值)
風險拆除復原成本可能高於殘值鑑價爭議導致訴訟延宕
適合情境設施仍有移轉再利用價值設施已固定於土地、移轉困難或對地主仍有用
對方可否拒絕地主原則不得拒絕(但可主張優先購買)役權人不得拒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日本民法 269 条(工作物等の収去等、地役権 285 条準用構造)
🇰🇷 韓國한국 민법 제 285 조(공작물 매수청구권)
🇩🇪 德國BGB § 1027(Grunddienstbarkeit 消滅)類比 § 258(Wegnahmerecht)
🇫🇷 法國Code civil art. 703-710(extinction des servitudes)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Property: Servitudes § 7.13(termination remedi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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