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59-1 條(不動產役權消減之取回權及期限)
不動產役權消滅時,不動產役權人所為之設置,準用第八百三十九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59-1 條規定不動產役權消滅時,役權人所為之設置準用第 839 條,役權人得取回設置或由供役不動產所有人以時價購買。
Q · 不動產役權結束後,當初蓋的水管、電線、道路怎麼辦?
依民法第 859-1 條準用第 839 條,不動產役權消滅後,役權人可選擇取回原設置但須將供役不動產回復原狀;供役不動產所有人則享有以「時價」(市場現值,非成本價)購買該設置的權利,役權人不得拒絕。本條 2010 年增訂後填補了原物權編對役權消滅後設施歸屬的法律空白。
白話解讀
你在別人的土地上鋪了一條路、埋了水管、裝了電線桿,這些都是你行使不動產役權時花真金白銀做的「設置」。有一天,役權消滅了,可能是法院宣告的,可能是你的土地(需役不動產)滅失了。問題來了:那些東西怎麼辦?這條告訴你,答案去看第 839 條。翻開 839 條你會發現一套完整的遊戲規則:你可以把設置拆走,但要把土地恢復原狀;供役地的地主也可以選擇用「時價」把你的設置買下來,這時候你不能拒絕。關鍵在「時價」兩個字:不是你當初花多少錢,是現在值多少錢。如果你十年前花一百萬鋪的路現在只值二十萬,你只能拿二十萬。反過來,如果增值了,你拿的比當初多。這條看似冷門,但只要你曾經在別人的地上投資過任何硬體設施,它就是你退場時的損益分配規則。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59-1 條為不動產役權消滅時的設置處理條款,準用第 839 條地上權消滅之規定。役權人享有設置取回權,但須將供役不動產回復原狀;供役不動產所有人則享有以時價購買設置之權,役權人不得拒絕。本條於 2010 年(民國 99 年)增訂,填補役權消滅後設施歸屬的法律空白。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859-1 條是什麼?▾
不動產役權消滅後設施處理的條文,準用地上權第 839 條規則。
Q2役權結束後我蓋的設施怎麼辦?▾
可取回但要回復原狀,或讓地主按時價買下。
Q3「準用第 839 條」是什麼意思?▾
比照地上權消滅時工作物處理的規則,雙向選擇。
Q4時價是怎麼算的?▾
設施目前的市場價值,非成本價,可委託估價師鑑定。
Q5我可以拒絕地主按時價買嗎?▾
不能。地主行使購買權後,役權人有出讓義務。
Q6拆設施的費用誰出?▾
選擇取回的役權人自行負擔拆除與復原費。
Q7鄰居說役權結束我就要無條件拆掉,對嗎?▾
錯。你有取回權或讓對方時價買下的選擇權。
Q8本條什麼時候增訂的?▾
民國 99 年(2010 年 2 月 3 日)增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取回設置 | 時價購買 |
|---|---|---|
| 權利主體 | 役權人 | 供役不動產所有人 |
| 成本負擔 | 拆除費 + 土地復原費 | 設施時價(市場現值) |
| 風險 | 拆除復原成本可能高於殘值 | 鑑價爭議導致訴訟延宕 |
| 適合情境 | 設施仍有移轉再利用價值 | 設施已固定於土地、移轉困難或對地主仍有用 |
| 對方可否拒絕 | 地主原則不得拒絕(但可主張優先購買) | 役權人不得拒絕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