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59-2 條(準用不動產役權之規定)
第八百三十四條至第八百三十六條之三規定,於不動產役權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59-2 條規定第 834 條至第 836-3 條於不動產役權準用之,將地上權的存續、補償、欠租終止規則引入役權。
Q · 不動產役權的存續期間、補償、欠租終止規則寫在哪裡?
依民法第 859-2 條,第 834 條至第 836-3 條(地上權章關於存續期間、期間屆滿補償、地租增減、欠租催告終止等規定)於不動產役權準用之。意即不動產役權雖然章節條文不多,但其保護厚度與地上權一致。役權人主張到期補償、抗辯地主直接終止、處理供役地上設施時,實際依據都要回到地上權條文。
白話解讀
你在別人的土地上設了不動產役權(例如通行權、排水權),雙方相處了幾年,突然地主要漲租金、要你拆設施、甚至想提前終止。你翻遍不動產役權的條文,發現關於「存續期間怎麼算」「到期要不要補償」「欠租多久會被終止」這些最切身的問題,條文裡根本沒寫。別慌,這條就是你的橋:它把地上權那邊已經寫好的一整套規則,包括期間屆滿的補償(第835條之1)、積欠地租的終止門檻(第836條之3)、到期後設施怎麼處理(第836條之2),全部搬過來給不動產役權用。換句話說,你查不動產役權的問題,有時候答案藏在地上權的條文裡。不知道這條的人,會以為不動產役權的規範很單薄,其實它的保護跟地上權一樣厚。
法律定性
民法第 859-2 條為不動產役權之準用條款,將同法第 834 條至第 836-3 條(地上權章關於存續期間、屆期補償、設施處理、地租增減、積欠地租終止程序)整套引入不動產役權,使役權當事人享有與地上權相當之程序與實體保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859-2 條是什麼?▾
將地上權第 834-836-3 條規定整套準用到不動產役權,補強役權的程序與實體保障。
Q2準用跟直接適用差在哪?▾
準用是「在性質不牴觸範圍內比照」,法院會依不動產役權性質做調整,不是機械照搬。
Q3不動產役權積欠使用費,地主能直接終止嗎?▾
不能。準用第 836-3 條須先催告並給合理期限,逾期未補繳才能終止。
Q4不動產役權到期,供役地上的設施怎麼處理?▾
準用第 836-2 條,地主可按時價購買設施或要求役權人回復原狀。
Q5不動產役權到期能請求補償嗎?▾
符合第 835-1 條準用要件(有建築物或重大設施),可請求相當補償。
Q6我家通行役權的地主換人了還有效嗎?▾
已登記之不動產役權具物權效力,對新地主仍有拘束力,不可單方廢除。
Q7什麼樣的役權糾紛要查 859-2 條?▾
凡涉及役權期間、補償、催告終止、設施處理的爭議,都要回頭查準用的地上權條文。
Q8不動產役權的存續期間有上限嗎?▾
準用第 835 條法定上限,當事人約定逾上限部分縮短為法定上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round_use_right | real_estate_easement |
|---|---|---|
| 存續期間規範 | 民法第 835 條直接規定法定上限與約定彈性 | 民法第 859-2 條準用第 835 條,效果相同但條文跳轉查詢 |
| 屆期補償請求 | 民法第 835-1 條直接規定 | 民法第 859-2 條準用第 835-1 條,役權人有相當補償請求權 |
| 欠租催告終止 | 民法第 836-3 條明文催告程序 | 民法第 859-2 條準用第 836-3 條,地主不可直接終止 |
| 到期設施處理 | 民法第 836-2 條規定購買或回復原狀選擇權 | 民法第 859-2 條準用第 836-2 條,役權結束後設施處理同邏輯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