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36-3 條(土地用益權之終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上權人違反前條第一項規定,經土地所有人阻止而仍繼續為之者,土地所有人得終止地上權。地上權經設定抵押權者,並應同時將該阻止之事實通知抵押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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