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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款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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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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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修法前後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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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通則
§ 345–347
第 一 款 通則
第 345 條
買賣之意義及成立
開啟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
財產權
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
標的物
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
買賣契約
即為成立。
第 346 條
買賣價金
開啟
價金雖未具體約定,而依情形可得而定者,視為定有價金。
價金約定依市價者,視為
標的物
清償時清償地之市價。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347 條
有償契約準用買賣規定
開啟
本節規定,於
買賣契約
以外之
有償契約
準用之。但為其契約性質所不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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