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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二十二 節 終身定期金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十二 節 終身定期金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

  1. 終身定期金契約,關於期間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於債權人生存期內,按期給付。
  2. 契約所定之金額有疑義時,推定其為每年應給付之金額。
  1. 終身定期金,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按季預行支付。
  2. 依其生存期間而定終身定期金之人,如在定期金預付後,該期屆滿前死亡者,定期金債權人取得該期金額之全部。

因死亡而終止定期金契約者,如其死亡之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時,法院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得宣告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

終身定期金之權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得移轉。

本節之規定,於終身定期金之遺贈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