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33 條(終身定期金契約仍為存續之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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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33 條規定,終身定期金因死亡終止時,若死因可歸責於債務人,法院得依聲請宣告債權在相當期限內續存。
Q · 領終身定期金的人被債務人害死,契約就這樣結束了嗎?
不會。死因可歸責於債務人時,法院得宣告債權續存
依民法第 733 條,終身定期金原則上因領取人死亡而終止,但若死亡事由應歸責於定期金債務人(故意或過失,含違反契約照護義務),法院得因債權人或其繼承人之聲請,宣告該債權在相當期限內仍為存續,債務人仍須繼續給付。立法目的在阻斷「弄死領取人就能停止付錢」的邪惡誘因,使死亡也無法讓加害人脫免義務。
深度解讀
終身定期金是「人活著就付錢」的契約。照理說人死了契約就結束。但這條開了一個重要的後門:如果領錢的人是被債務人「弄死」的(廣義的可歸責,例如過失致死、故意傷害致死),契約不會因為死亡就便宜了債務人。法院可以應家屬聲請,宣告這筆債權在一段合理期間內繼續存在,債務人還是要繼續付。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阻斷了一個邪惡的誘因:如果終身定期金的債務人想停止付錢,最快的方法就是讓領錢的人死掉。法律不能允許這種誘因存在,所以設計了這個「死亡也救不了你」的反制機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繼承人名詞
- 宣告名詞
- 債權名詞
- 民法 第 729 條條文
- 民法 第 730 條條文
- 民法 第 731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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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