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732條規定終身定期金除契約另訂外應按季預付;領取人於該期屆滿前死亡,該期金額全歸其所有,不需退還。
Q · 領年金的人在這一季中途過世,已預付的錢要退嗎?
不用退,那一季全歸過世者遺產。
依民法第732條第二項,終身定期金預付後,領取人在該期屆滿前死亡,該期金額全部歸定期金債權人取得,債務人不得請求返還。這筆款項進入領取人遺產,按繼承程序處理。前提是契約未另約定給付節奏;若契約改為按月後付等方式,則依契約。
終身定期金是一種「只要某人還活著,就持續付錢」的契約,常見於養老金、贍養安排、私人年金。這條告訴你兩件事:第一,付款節奏預設是「每季先付」,不是事後結算;第二,如果領錢的那個人在這一季中途死了,這一季已經預付的錢不用退,全部歸他(或他的繼承人)。聽起來是技術細節,但這其實是一個保護領錢者的設計:避免家屬在親人剛過世時,還要面對債務人來追討「沒住滿這一季」的部分。你把它想成飯店退房,住到一半人走了,房錢不退給家屬去煩心。
民法第732條為終身定期金契約的給付時期規範: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定期金應按季預先支付;且領取人於某期預付後、該期屆滿前死亡時,該期已付金額全部歸其所有,構成保護領取人及其繼承人的預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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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定期金是以某人生存期間為條件、定期給付一定金額的契約。商業保險年金是最常見型態,也包括私人養老金、扶養費安排。民法第729到735條是這類契約的基本規則。商業保險年金的契約條款會壓過民法預設,買年金商品要看清楚契約寫的給付節奏。
不用。民法732條第二項明定定期金債權人取得該期金額之全部,這筆錢屬於遺產,按一般繼承程序處理。實務上有債務人不知道這條會試圖追討,家屬拿出條文談判即結束,記得保留當期給付證明。
民法732條預設按季預付,每季初先付而非期末結算;契約可另約按月或後付。
以某人生存期間為條件、定期給付一定金額的契約,養老金、贍養安排、私人年金都屬此類。
每一季開始時就先支付該季全額,不是季末結算,這是法律的預設節奏。
領取人在預付後該期內死亡,已付的整季金額全歸他、進入遺產,債務人不能追回。
確認契約沒另約節奏後,該期全額歸遺產,保留給付證明,按繼承程序分配。
直接援引732條第二項拒絕返還,該期已是領取人的錢,追討無依據。
看清楚「按季」「預付」字眼,這決定死亡該期歸屬;要改節奏須在契約明確寫。
要,該期金額歸領取人取得即屬遺產,依繼承與遺產稅程序處理。
台灣死亡該期全額歸領取人,日本採日割比例計算,兩者規律相反。
按季預付對領取人較有利(死亡該期全拿),按月後付則債務人現金流壓力小。
| 比較面向 | tw_732 | jp_690 | fr_1980 |
|---|---|---|---|
| 給付節奏預設 | 按季預付(除契約另訂) | 日割計算(pro-rata) | 原則按日取得,約定預付則該期全歸 |
| 領取人該期內死亡 | 該期全歸領取人遺產,不退 | 依存活日數比例計算 | 未約定預付者按日;約定預付者全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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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身定期金,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按季預行支付。 依其生存期間而定終身定期金之人,如在定期金預付後,該期屆滿前死亡者,定期金債權人取得該期金額之全部。
終身定期金,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按季預行支付。 依其生存期間而定終身定期金之人,如在定期金預付後,該期屆滿前死亡者,定期金債權人取得該期金額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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