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節之規定,於終身定期金之遺贈準用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735條規定終身定期金之遺贈,準用終身定期金契約第729至734條的計算、給付與存續規則。
Q · 遺囑寫每月給我一筆錢到死,這筆錢的規則去哪裡找?
民法735條準用終身定期金契約規定
依民法第735條,當有人以遺贈方式留給你一筆終身定期金時,第729條至第734條關於終身定期金契約的規則全部準用過來,包括金額計算、給付時期、權利存續到受給付人死亡為止、以及權利原則上不得移轉。遺囑沒寫到的細節,就由這套契約規則自動補位。
終身定期金這種東西聽起來很冷門,但它就是「我每個月固定給你一筆錢,給到你死為止」的法律包裝。這條規定做的事很簡單:當有人用「遺贈」的方式留給你一筆終身定期金(例如阿公遺囑寫「每月給孫女三萬,給到她過世」),前面那一整節(民法第729到734條)關於終身定期金契約的規則,全部搬過來用。為什麼要準用?因為遺贈是單方面的給予,本來沒有契約那套框架,但定期金的計算方式、提前終止的條件、權利能不能轉讓、繼承人能不能拿,這些問題遺囑根本寫不完。法律乾脆說:照契約那一套走就對了。對你來說真正的意義是:如果你是受贈人,你的權利受到完整的法律保護,不是「立遺囑的人怎麼寫你就只能怎麼拿」;如果你是繼承義務人(要付錢的那方),你也有法律明確的退場機制,不是被綁死一輩子。
民法第735條為準用性條文,規定終身定期金之遺贈準用同節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規定(第729條至第734條)。立法者藉此將成熟的契約規則整套導入單方給予的遺贈情形,使定期金之計算、給付、存續期間與移轉限制在遺贈時同樣適用,避免遺囑未盡事項產生爭議。
原則上不行。終身定期金的本質就是分期給付,依民法第729條以下的規則,除非遺囑明確授權或經所有利害關係人同意,否則不能變更為一次給付。實務上若遺產不夠長期支付,可聲請法院介入調整。內行人提示:想保留一次領的彈性,立遺囑時就要寫清楚「受贈人得選擇一次領取相當於若干年之金額」。
原則上不行。「終身」兩字決定了這個權利隨受贈人生命結束而消滅,這是第733條的核心精神,透過第735條準用到遺贈。除非遺囑另有約定接續設計。內行人提示:這種接續機制要在遺囑階段就規劃,事後想補沒辦法。
規定終身定期金之遺贈準用終身定期金契約(第729至734條)的全套規則,是把契約規則導入遺贈的橋接條文。
以遺囑留給他人一筆按期給付、給到受給付人過世為止的金錢,性質介於定期金與遺贈之間。
把某條文依性質適用到相類事項,法律效力等同直接適用,不是「參考一下」。
指終身定期金節的第729條至第734條,涵蓋定義、訂立方式、計算、存續與移轉限制。
確認遺囑屬定期金性質 → 對照第729至734條 → 與遺囑執行人協商給付 → 必要時聲請法院。
準用第731條等計算規則,依遺囑約定之定期金額與期間計算,未約定部分由法律補位。
明定受贈人、定期金額、給付週期與存續期間;若要可一次領或接續給付,須明文寫入。
準用第733條,權利原則隨死亡消滅,給付義務終止,除非遺囑另設接續對象。
契約雙方合意成立,遺贈是遺囑單方指定;但規則經第735條準用後兩者一致。
一般遺贈多為一次給付,終身定期金遺贈是分期給付且套用契約全套存續與移轉規則。
| 比較項目 | 終身定期金契約 | 終身定期金遺贈(本條) | 一般金錢遺贈 |
|---|---|---|---|
| 成立方式 | 雙方合意之契約 | 遺囑單方指定 | 遺囑單方指定 |
| 適用規則 | 民法729-734 | 準用729-734(第735條) | 遺贈一般規定1200以下 |
| 給付方式 | 分期定期給付 | 分期定期給付 | 多為一次給付 |
| 存續期間 | 至受給付人死亡 | 至受給付人死亡 | 給付完即消滅 |
| 權利移轉 | 原則不得移轉(734) | 準用,原則不得移轉 | 依遺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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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之規定,於終身定期金之遺贈準用之。
本節之規定,於終身定期金之遺贈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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