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36 條(和解之定義)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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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36 條規定,和解是當事人互相讓步、以終止或防止爭執的契約,缺少「互相讓步」就不構成法律上的和解。
Q · 私下談妥寫的那張紙,算不算法律上的和解?
依民法第 736 條,和解必須具備三要件:當事人互相讓步、有爭執存在(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目的在終止爭執。三者齊備才是法律上的和解契約,受第 737 條保護(爭執終結、對方不能反悔再告)。只有一方退讓那叫拋棄或履行,沒有爭執的協議那叫一般契約,受到的保護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和解不是「我們講和算了」這麼簡單,它在法律上是一個有名字、有規則、有效力的契約。這條告訴你和解的三個必備元素:第一,雙方都要讓一步(這叫「互相讓步」,只有一方退讓不算和解,那叫拋棄);第二,必須有爭執存在(已經發生的爭執,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爭執都算);第三,目的是讓爭執結束。聽起來很學術,但它直接決定一件事:你跟對方私下談妥的那張紙,到底是不是法律上的「和解契約」。是的話,你受到第737條的保護(爭執就此終結,對方不能反悔再告);不是的話,你拿到的可能只是一張沒有法律拘束力的備忘錄,對方明天還可以翻臉。會不會寫和解書,是內行人和外行人最大的差別之一。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36 條為和解契約的定義性規範,明定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已發生爭執或防止將來爭執的契約。其核心識別要件為「互相讓步」,藉此把和解與拋棄、贈與、清償、一般協議等概念區分開來,構成台灣民事糾紛自主解決制度的基礎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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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和解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互相讓步、以終止或防止爭執的契約,缺了互相讓步就不算和解。
Q2和解書怎麼寫才有效?▾
寫清楚三件事:爭執範圍、雙方各自讓了什麼步、效力是否及於未來才發現的損害。
Q3口頭和解算數嗎?▾
法律上有效,但沒書面就難以舉證,實務鐵律是和解必須書面。
Q4簽了和解書還能再告嗎?▾
要看和解書寫的爭執範圍,寫「一切」就連其他債務都一筆勾銷。
Q5和解和拋棄差在哪?▾
和解要雙方互相讓步,拋棄是一方單方退讓,法律保護完全不同。
Q6和解後對方反悔怎麼辦?▾
依第 737 條和解有確定效力,對方原則上不能就同一爭執再行起訴。
Q7和解書一定要找律師寫嗎?▾
金額小自己寫沒問題,重點抓住爭執範圍、互相讓步、效力範圍三段。
Q8和解可以反悔撤銷嗎?▾
依第 738 條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由撤銷,僅例外情形可撤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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