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重點摘要民法第 736 條規定,和解是當事人互相讓步、以終止或防止爭執的契約,缺少「互相讓步」就不構成法律上的和解。
Q · 私下談妥寫的那張紙,算不算法律上的和解?
要看有沒有「互相讓步」,缺了就不算和解
依民法第 736 條,和解必須具備三要件:當事人互相讓步、有爭執存在(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目的在終止爭執。三者齊備才是法律上的和解契約,受第 737 條保護(爭執終結、對方不能反悔再告)。只有一方退讓那叫拋棄或履行,沒有爭執的協議那叫一般契約,受到的保護完全不同。
和解不是「我們講和算了」這麼簡單,它在法律上是一個有名字、有規則、有效力的契約。這條告訴你和解的三個必備元素:第一,雙方都要讓一步(這叫「互相讓步」,只有一方退讓不算和解,那叫拋棄);第二,必須有爭執存在(已經發生的爭執,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爭執都算);第三,目的是讓爭執結束。聽起來很學術,但它直接決定一件事:你跟對方私下談妥的那張紙,到底是不是法律上的「和解契約」。是的話,你受到第737條的保護(爭執就此終結,對方不能反悔再告);不是的話,你拿到的可能只是一張沒有法律拘束力的備忘錄,對方明天還可以翻臉。會不會寫和解書,是內行人和外行人最大的差別之一。
民法第 736 條為和解契約的定義性規範,明定和解是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已發生爭執或防止將來爭執的契約。其核心識別要件為「互相讓步」,藉此把和解與拋棄、贈與、清償、一般協議等概念區分開來,構成台灣民事糾紛自主解決制度的基礎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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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算數,民法第736條沒有規定一定要書面。但實務上沒有書面就等於沒有證據,對方一翻臉你什麼都沒有,所以業界鐵律是和解必須書面。情況緊急時,可用 LINE 或簡訊把和解內容傳給對方並讓對方回覆「同意」,這個對話紀錄就是電子版的和解證據。
看和解書怎麼寫。如果寫「就 XX 事件之一切請求」,只有那個事件被涵蓋,其他不相關債務還可追;如果寫「雙方間之一切權利義務就此終結」,連其他債務都被一筆勾銷。對方擬的和解書若出現「一切」「全部」字眼,務必逐字確認願意拋棄什麼。
金額不大可自己寫,重點是把爭執範圍、互相讓步的內容、效力範圍三件事寫清楚。金額大或關係複雜(多人、多筆債務、未來不確定損害)就建議找律師。網路範本可參考結構,但「爭執範圍」必須依自己案件具體寫,不能照抄範本。
當事人互相讓步、以終止或防止爭執的契約,是民事糾紛自主解決的基礎,缺了互相讓步就不算和解。
和解要雙方都讓步、有爭執、目的在終止爭執;拋棄是一方單方放棄權利,沒有對方的對價讓步。
雙方各自退讓一部分主張,例如一方付款、另一方撤回請求;只有一方退讓不構成互相讓步。
和解須有爭執存在且雙方互相讓步並以終止爭執為目的,受第737條確定效力保護;一般協議書不必然具備這些要件。
抓三段:爭執範圍(什麼事)、雙方各自讓步什麼、效力範圍(是否含未來才發現的損害),具體寫不照抄範本。
依第737條和解有確定效力,對方原則上不能就同一爭執再起訴;若是對方不依約付款,可依和解契約請求並聲請強制執行。
一定要書面、寫清爭執範圍與效力、金額大時先付款後簽或約定違約處理、對方為公司要負責人簽名加蓋公司大章。
最強是雙方簽名的書面和解書;緊急時用 LINE/簡訊傳和解內容並讓對方回覆「同意」,留下電子書面紀錄。
收據只證明收款事實,沒有終結爭執效力;要寫到「雙方就此爭執互不追究、就此終結」才是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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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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