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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36 條(和解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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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a0619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民法上和解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不要式行為
sky1112
2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一)訴訟上和解(單挑) 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至第380條之1,當事人間在訴訟(婚調、家事、家庭糾紛)過程中若想要和解,可向法院聲請,當事人決定接受和解方案後,訴訟上和解成立。和解成立應做成筆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80條1項。訴訟上和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也就是說,日後債務人不履行和解筆錄(=訴訟判決)內容的話,可以直接以此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二)訴訟外和解(1:1單挑) 指民法736條的和解契約,只要不是上述訴訟過程中做成的和解,都是屬於訴訟外的和解。訴訟外和解不適用民事訴訟法和解的規定,如果債務人事後不依照和解書履行義務(毀諾),債權人不能直接拿著這份和解書去聲請強制執行,而是要先提起民事訴訟(提告)請求債務人履行和解契約,之後再拿著確定判決聲請強制執行。 破產和解(多數決)認可和解所有債權即受拘束力,未按期履約➡️破產法56條,撤銷和解➡️直接進入破產程序。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止爭)之契約。 🔵李家慶律師: 和解時的重點是利益(interest),而非立場(position) ⚠️律師幫忙客戶和解時,要幫客戶找出他「關心什麼」、「擔心什麼」,以及排優先順序、雙方共同利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