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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737 條(和解之效力)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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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737 條規定和解具雙重效力:當事人拋棄的權利永久消滅,和解契約訂明的權利則確定取得,兼具終結爭議與創設權利的功能。

Q · 簽了和解書,以後還能再告對方嗎?

依民法第 737 條,和解一旦成立,當事人在和解中拋棄的權利「永久消滅」,不是暫時擱置;同時和解書訂明的新權利即使原本不存在也被「創設取得」。因此簽和解書後想就同一爭議再行請求,原則上會被擋下,除非符合第 738 條的撤銷例外(文件嗣後發現偽造、已有確定判決而當事人不知、對和解前提之重要爭點有錯誤)。

白話解讀

如果說第736條教你怎麼成立和解,這條告訴你和解一旦成立會發生什麼事,而它的威力比你想像的大很多。和解契約有兩個刀子:第一把刀向後砍,把你在和解中拋棄的權利「永久消滅」,不是暫時放下,是再也不存在;第二把刀向前砍,讓和解書裡寫進去的新權利「確定取得」,就算這個權利原本沒有,和解之後也變成有。舉例:你本來覺得車禍可以求償二十萬,和解時同意收十萬就算了,那剩下的十萬請求權「永久消滅」,不是你「不告」而已,是法律上已經沒這個權利了。反過來,如果和解書寫「對方再賠你一台機車」,這台機車的請求權即使原本不存在,現在透過和解被「創造」出來,對方不給你可以強制執行。這就是為什麼律師再三告誡:和解書的每一個字都要看清楚,你簽下去的不是「同意一下」,是在動用兩把法律的刀。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37 條規範和解契約的法律效果,具有雙重作用:一是「認定(消滅)效力」,當事人在和解中拋棄的權利自和解成立時永久消滅;二是「創設效力」,和解契約所訂明的權利,縱使原先不存在,亦因和解而確定取得。兩種效力使和解兼具終結爭議與重新形成法律關係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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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簽了和解書收了錢,後來發現對方還隱瞞了重要事實,能不能反悔?

原則上不能。和解拘束力強,民法第 738 條明定不得以錯誤為由撤銷和解,但有三個例外: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現偽造、爭議事項已有確定判決而當事人不知、對於對方資格或重要爭點有錯誤。落入例外者仍有機會撤銷,但有除斥期間,發現後應立即評估。

Q2和解書寫「拋棄一切請求權」,將來才發現的後遺症也算嗎?

實務傾向以當事人和解時可預見之爭議為限,超出預見範圍之損害不在效力內,但舉證責任在主張者。與其事後爭論,不如事前於和解書直接寫「不包括現時無法預見之後續損害」,把模糊地帶白紙黑字化。

Q3對方簽了和解書答應賠償卻不付錢怎麼辦?

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履行和解契約;更有效率的做法是於和解時走訴訟上和解,和解筆錄效力等同確定判決(民訴 380),對方不付款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省去再次起訴成本。金額大或信用有疑慮時務必採此途徑。

Q4民法 737 條是什麼?

規定和解契約的雙重效力:當事人拋棄的權利消滅、和解訂明的權利取得,是民事爭議終結的核心條文。

Q5和解的認定效力與創設效力差在哪?

認定效力指拋棄的權利永久消滅;創設效力指和解訂明的權利縱原本不存在也確定取得。一個往後砍、一個往前創設。

Q6什麼叫和解使拋棄的權利消滅?

指該權利在法律上不再存在,不是「選擇不主張」,而是再也無法請求,除非符合第 738 條撤銷例外。

Q7和解契約和一般契約差在哪?

一般契約創設或變更權利義務;和解額外具備消滅原爭議權利的認定效力,使爭議終局確定。

Q8和解書怎麼寫才安全?

列已知與未知損害雙清單、區分結清與保留、加「不包括無法預見之後續損害」但書、確認效力範圍用語、簽字前先拿到款項。

Q9和解後對方不履行怎麼辦?

訴訟外和解可起訴請求履行;訴訟上和解的和解筆錄等同確定判決,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Q10怎麼避免後遺症被和解一筆消滅?

事前於和解書明文排除「目前依現有事證無法預見之後續損害」,把模糊地帶白紙黑字化,降低事後舉證難度。

Q11和解金沒拿到怎麼保障?

約定一次給付並於簽字當下取得;必須分期者,約定「任一期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視為到期」。

Q12和解 vs 調解差在哪?

實體上權利消滅與創設效力相同,但調解成立可逕為強制執行,訴訟外和解原則上需另行起訴取得執行名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ttlement_contractmediationcourt_settlement
成立方式當事人自行協議成立(訴訟外和解)經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程序成立訴訟進行中於法官面前成立並作成筆錄
權利消滅與創設效力有(民法 737)有(成立之調解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有(民法 737)
是否為執行名義否,需另行起訴請求履行是,調解成立可逕為強制執行是,和解筆錄效力等同確定判決(民訴 380)
撤銷/救濟僅限民法 738 三例外得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得提起繼續審判或撤銷和解之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695 条・第 696 条(和解とその効力)
🇰🇷 韓國민법 제731조·제732조(화해의 의의·화해의 창설적 효력)
🇨🇳 中國中國民法典未設「和解契約」專章,和解協議依合同編一般規則處理;訴訟上和解見民事訴訟法
🇩🇪 德國BGB § 779(Vergleich)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044 et article 2052(la transaction)
🇺🇸 美國Common law settlement & release;accord and satisfaction(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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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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