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37 條(和解之效力)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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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37 條規定和解具雙重效力:當事人拋棄的權利永久消滅,和解契約訂明的權利則確定取得,兼具終結爭議與創設權利的功能。
Q · 簽了和解書,以後還能再告對方嗎?
依民法第 737 條,和解一旦成立,當事人在和解中拋棄的權利「永久消滅」,不是暫時擱置;同時和解書訂明的新權利即使原本不存在也被「創設取得」。因此簽和解書後想就同一爭議再行請求,原則上會被擋下,除非符合第 738 條的撤銷例外(文件嗣後發現偽造、已有確定判決而當事人不知、對和解前提之重要爭點有錯誤)。
白話解讀
如果說第736條教你怎麼成立和解,這條告訴你和解一旦成立會發生什麼事,而它的威力比你想像的大很多。和解契約有兩個刀子:第一把刀向後砍,把你在和解中拋棄的權利「永久消滅」,不是暫時放下,是再也不存在;第二把刀向前砍,讓和解書裡寫進去的新權利「確定取得」,就算這個權利原本沒有,和解之後也變成有。舉例:你本來覺得車禍可以求償二十萬,和解時同意收十萬就算了,那剩下的十萬請求權「永久消滅」,不是你「不告」而已,是法律上已經沒這個權利了。反過來,如果和解書寫「對方再賠你一台機車」,這台機車的請求權即使原本不存在,現在透過和解被「創造」出來,對方不給你可以強制執行。這就是為什麼律師再三告誡:和解書的每一個字都要看清楚,你簽下去的不是「同意一下」,是在動用兩把法律的刀。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37 條規範和解契約的法律效果,具有雙重作用:一是「認定(消滅)效力」,當事人在和解中拋棄的權利自和解成立時永久消滅;二是「創設效力」,和解契約所訂明的權利,縱使原先不存在,亦因和解而確定取得。兩種效力使和解兼具終結爭議與重新形成法律關係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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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737 條是什麼?▾
規定和解契約的雙重效力:拋棄的權利消滅、訂明的權利取得。
Q2簽和解書收了錢還能再告嗎?▾
原則不能,拋棄的權利已永久消滅,除非符合第 738 條撤銷例外。
Q3和解能創造原本不存在的權利嗎?▾
可以,和解契約訂明的權利縱使原本不存在也因和解而取得。
Q4和解的權利消滅是暫時還是永久?▾
永久。不是「選擇不告」,是法律上權利已不存在。
Q5和解後發現後遺症還能求償嗎?▾
要看和解範圍是否涵蓋當時無法預見的損害,舉證在主張方。
Q6對方和解後不付錢怎麼辦?▾
可起訴請求履行;走訴訟上和解則和解筆錄效力等同確定判決可逕行強制執行。
Q7和解和調解效力一樣嗎?▾
實體拋棄與創設效力相同,但程序與執行名義取得方式不同。
Q8和解可以反悔撤銷嗎?▾
原則不可,僅限第 738 條三種例外,且有除斥期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ttlement_contract | mediation | court_settlement |
|---|---|---|---|
| 成立方式 | 當事人自行協議成立(訴訟外和解) | 經調解委員會或法院調解程序成立 | 訴訟進行中於法官面前成立並作成筆錄 |
| 權利消滅與創設效力 | 有(民法 737) | 有(成立之調解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 | 有(民法 737) |
| 是否為執行名義 | 否,需另行起訴請求履行 | 是,調解成立可逕為強制執行 | 是,和解筆錄效力等同確定判決(民訴 380) |
| 撤銷/救濟 | 僅限民法 738 三例外 | 得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 | 得提起繼續審判或撤銷和解之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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