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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737 條(和解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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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實體法上已有強制規定者,當事人不得自行處分(和解),如自然血親關係(§967、§1064、§1065)或涉及公益。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737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創設性和解,消滅原有法律關係之效力,請求權時效自🌂和解契約(新法律關係)成立後開始起算,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犀牛時效規定。 vs 📌認定性和解,僅確認原有法律關係中之相關事實,尚不妨礙原有法律關係之效力。故認定性和解之請求權時效,仍應以🌂原有法律關係為斷。至於成立和解時是否足認債務人有「承認」而中斷時效之進行,應個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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