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38 條(和解之撤銷-和解與錯誤之關係)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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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38 條規定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僅文件偽造變造、和解事件已有未知確定判決、對他方資格或重要爭點錯誤三款例外。
Q · 和解簽完後反悔,發現自己算錯了,可以撤銷嗎?
依民法第 738 條,和解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因為和解的本質就是用「不確定」換「確定」。法律只開三扇窗:一、和解所依據的文件事後發現是偽造或變造;二、這件事其實已有確定判決而雙方或一方當時不知道;三、對他方當事人的資格、或對重要爭點有錯誤。算錯金額、低估傷勢、後悔讓步太多都不在其中。
白話解讀
和解書一旦簽下去,就像把過去的爭議封進保險箱,原則上你不能事後反悔說「我那時候算錯了」「我那時候不知道」。法律為了讓和解有意義,把「錯誤」這個撤銷理由的門幾乎關死。但它留了三個小窗:第一,你當初依據的文件後來被發現是偽造或變造的(例如對方拿假帳本逼你接受低額和解);第二,這件事其實法院早就有確定判決,但你和對方當時都不知道;第三,你對「跟你和解的這個人到底是誰」或「爭議的核心點」搞錯了。注意:是「重要爭點」的錯誤,不是「我以為我會贏」這種對結果的誤判。你算錯賠償金、低估了傷勢、後悔自己讓步太多,這些通通不能撤銷。和解就是用「不確定」換「確定」,後悔不是法律承認的理由。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38 條為和解契約的撤銷限制規範:以「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為原則,並列舉三款法定例外(依據文件偽造變造、和解事件已有未知之確定判決、對他方資格或重要爭點錯誤),藉此在和解的紛爭終結效力與個案實質正義之間劃定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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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和解可以反悔嗎?▾
原則不行。民法 738 條規定和解不得以錯誤撤銷,只有三款法定例外。
Q2和解後發現對方文件造假能撤銷嗎?▾
可以。738 條第一款:和解所依據文件事後發現偽造或變造,且若知其偽造即不為和解者,得撤銷。
Q3和解金額太低能不能重談?▾
不能。對結果的誤判、覺得讓太多,是法律明文不保護的,屬和解交換掉的不確定性。
Q4和解撤銷有時間限制嗎?▾
有。撤銷權自發現原因起 1 年內行使,類推民法 90 條除斥期間。
Q5和解後傷勢惡化能要求對方再賠嗎?▾
原則不能,但若對傷勢本質有重大誤解,實務上有判決認屬第三款重要爭點錯誤。
Q6被詐欺簽的和解是用 738 條撤銷嗎?▾
不是。被詐欺脅迫走民法 92 條,738 條講的是「錯誤」,門檻不同。
Q7和解書沒公證比較好撤銷嗎?▾
不是。公證只影響強制執行力,不影響撤銷門檻,撤銷與否看 738 條三款。
Q8調解結果也受 738 條限制嗎?▾
常受。勞資、家事調解的書面結果常類推和解效力,簽字即受 738 條約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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