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738 條(和解之撤銷-和解與錯誤之關係)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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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38 條規定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僅文件偽造變造、和解事件已有未知確定判決、對他方資格或重要爭點錯誤三款例外。
Q · 和解簽完後反悔,發現自己算錯了,可以撤銷嗎?
依民法第 738 條,和解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因為和解的本質就是用「不確定」換「確定」。法律只開三扇窗:一、和解所依據的文件事後發現是偽造或變造;二、這件事其實已有確定判決而雙方或一方當時不知道;三、對他方當事人的資格、或對重要爭點有錯誤。算錯金額、低估傷勢、後悔讓步太多都不在其中。
白話解讀
和解書一旦簽下去,就像把過去的爭議封進保險箱,原則上你不能事後反悔說「我那時候算錯了」「我那時候不知道」。法律為了讓和解有意義,把「錯誤」這個撤銷理由的門幾乎關死。但它留了三個小窗:第一,你當初依據的文件後來被發現是偽造或變造的(例如對方拿假帳本逼你接受低額和解);第二,這件事其實法院早就有確定判決,但你和對方當時都不知道;第三,你對「跟你和解的這個人到底是誰」或「爭議的核心點」搞錯了。注意:是「重要爭點」的錯誤,不是「我以為我會贏」這種對結果的誤判。你算錯賠償金、低估了傷勢、後悔自己讓步太多,這些通通不能撤銷。和解就是用「不確定」換「確定」,後悔不是法律承認的理由。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38 條為和解契約的撤銷限制規範:以「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為原則,並列舉三款法定例外(依據文件偽造變造、和解事件已有未知之確定判決、對他方資格或重要爭點錯誤),藉此在和解的紛爭終結效力與個案實質正義之間劃定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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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和解後才發現對方根本沒那麼窮,可以反悔嗎?▾
看你和解時是不是依據對方提供的文件認定他沒錢。若他拿假的財產清冊或假薪資單,事後證明偽造,738 條第一款可幫你;若只是你自己猜他沒錢、事後發現他有錢,這不算錯誤而是判斷失準。內行人提示:和解前要求對方簽切結書「本人財產狀況如附件屬實」,這張紙日後會變成撤銷武器。
Q2和解後傷勢惡化要長期治療,當初的和解金不夠,能要求對方再付嗎?▾
原則上不能。和解的效力包含拋棄請求,已放棄的部分不能再要。但若你和解時對傷勢本質有重大誤解,實務上有判決承認屬第三款重要爭點錯誤。內行人提示:醫療和解務必加上「將來若出現現在無法預見的後遺症,雙方得另行協商」保留條款,避開本條封鎖。
Q3和解書沒有公證,是不是比較好撤銷?▾
不是。公證與否不影響和解的實質效力,公證只是讓和解書多了強制執行功能。撤銷門檻在 738 條,與有沒有公證無關。內行人提示:很多人以為沒公證的和解比較鬆,這是錯的,和解的拘束力來自雙方合意而非公證章。
Q4和解書簽了可以反悔嗎?▾
原則不行。民法 738 條規定和解不得以錯誤撤銷,僅三款法定例外,後悔讓步不算。
Q5民法 738 條三款例外差在哪?▾
第一款看文件偽造、第二款看已有未知確定判決、第三款看資格或重要爭點錯誤,三種要件與舉證完全不同。
Q6什麼叫重要爭點錯誤?▾
對和解所要解決的核心爭執事項本身認知錯誤,不是對勝負或結果的誤判。
Q7738 條的錯誤撤銷和 92 條詐欺撤銷差在哪?▾
738 條講你自己對客觀事實搞錯,92 條講對方詐欺脅迫,門檻與舉證對象不同。
Q8和解要怎麼撤銷?▾
確認落在三款之一 → 保全證據 → 計算 1 年除斥期間 → 寄存證信函 → 提確認之訴。
Q9撤銷和解要準備什麼證據?▾
偽造文件正本與複印、確定判決書、或資格錯誤事證,視主張哪一款而定。
Q10和解撤銷有時間限制嗎?▾
撤銷權自發現原因起 1 年內行使,類推民法 90 條除斥期間,逾期消滅。
Q11怎麼證明對方文件是偽造的?▾
保留正本送鑑定、調原始來源(如真實薪資投保紀錄),並證明若知偽造就不會和解。
Q12和解撤銷 vs 一般錯誤撤銷(88 條)哪個容易?▾
88 條一般錯誤撤銷較寬,738 條對和解大幅限縮,只剩三款,門檻明顯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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