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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38 條(和解之撤銷-和解與錯誤之關係)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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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738 條規定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僅文件偽造變造、和解事件已有未知確定判決、對他方資格或重要爭點錯誤三款例外。

Q · 和解簽完後反悔,發現自己算錯了,可以撤銷嗎?

依民法第 738 條,和解原則上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因為和解的本質就是用「不確定」換「確定」。法律只開三扇窗:一、和解所依據的文件事後發現是偽造或變造;二、這件事其實已有確定判決而雙方或一方當時不知道;三、對他方當事人的資格、或對重要爭點有錯誤。算錯金額、低估傷勢、後悔讓步太多都不在其中。

白話解讀

和解書一旦簽下去,就像把過去的爭議封進保險箱,原則上你不能事後反悔說「我那時候算錯了」「我那時候不知道」。法律為了讓和解有意義,把「錯誤」這個撤銷理由的門幾乎關死。但它留了三個小窗:第一,你當初依據的文件後來被發現是偽造或變造的(例如對方拿假帳本逼你接受低額和解);第二,這件事其實法院早就有確定判決,但你和對方當時都不知道;第三,你對「跟你和解的這個人到底是誰」或「爭議的核心點」搞錯了。注意:是「重要爭點」的錯誤,不是「我以為我會贏」這種對結果的誤判。你算錯賠償金、低估了傷勢、後悔自己讓步太多,這些通通不能撤銷。和解就是用「不確定」換「確定」,後悔不是法律承認的理由。

法律定性

民法第 738 條為和解契約的撤銷限制規範:以「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為原則,並列舉三款法定例外(依據文件偽造變造、和解事件已有未知之確定判決、對他方資格或重要爭點錯誤),藉此在和解的紛爭終結效力與個案實質正義之間劃定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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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和解可以反悔嗎?

原則不行。民法 738 條規定和解不得以錯誤撤銷,只有三款法定例外。

Q2和解後發現對方文件造假能撤銷嗎?

可以。738 條第一款:和解所依據文件事後發現偽造或變造,且若知其偽造即不為和解者,得撤銷。

Q3和解金額太低能不能重談?

不能。對結果的誤判、覺得讓太多,是法律明文不保護的,屬和解交換掉的不確定性。

Q4和解撤銷有時間限制嗎?

有。撤銷權自發現原因起 1 年內行使,類推民法 90 條除斥期間。

Q5和解後傷勢惡化能要求對方再賠嗎?

原則不能,但若對傷勢本質有重大誤解,實務上有判決認屬第三款重要爭點錯誤。

Q6被詐欺簽的和解是用 738 條撤銷嗎?

不是。被詐欺脅迫走民法 92 條,738 條講的是「錯誤」,門檻不同。

Q7和解書沒公證比較好撤銷嗎?

不是。公證只影響強制執行力,不影響撤銷門檻,撤銷與否看 738 條三款。

Q8調解結果也受 738 條限制嗎?

常受。勞資、家事調解的書面結果常類推和解效力,簽字即受 738 條約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民法第695条・第696条(和解とその確定効)
🇰🇷 韓國민법 제733조(화해의 효력과 착오)
🇩🇪 德國BGB § 779(Vergleich; Fehlen der Geschäftsgrundlage)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2044-2052(transaction; ancien art. 2053 sur l'erreur)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151-154(mistake)+ settlement/release doct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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