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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739 條(保證之定義)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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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739條定義保證契約: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是人的擔保制度的核心。

Q · 幫人作保到底是承擔什麼責任?

依民法第739條,保證契約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換句話說,你簽下保證的那一刻,就承諾「他不還,我來還」。保證債務具從屬性(從屬於主債務)與補充性(原則上債務人先不履行才輪到保證人),但若為連帶保證,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

白話解讀

當朋友拜託你「幫我作保啦,只是簽個名而已」的時候,你正在做一件法律上份量極重的事。保證的本質不是「掛個名表示信任」,是你親口跟債權人承諾:如果這個人不還錢,你來還。整筆。不是分擔,不是補一點,是全額代他履行。而且這個承諾一旦成立,債權人不需要先去把債務人榨乾才來找你,他可以直接挑你下手(除非你主張先訴抗辯權)。保證契約成立的瞬間,你的個人財產、薪水、不動產,全部變成這筆債的潛在擔保品。很多家庭破碎不是因為自己借錢,是因為當年「只是幫朋友簽個名」。

法律定性

民法第739條為保證契約的定義性規範,指當事人約定,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屬於人的擔保,具從屬性與補充性,保證債務的成立、範圍與消滅原則上從屬於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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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739 條保證關係是什麼?

民法第 739 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並列,主債務人不履行時,保證人需代為履行。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739。

Q2當保證人要承擔什麼風險?

風險極大。保證人可能:(1) 需代主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2) 清償後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但多無法追回 (3) 信用可能受影響 (4) 若死亡,繼承人需繼承保證責任。建議審慎評估,多數民間糾紛源自於貿然當保證人。風險提醒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739。

Q3連帶保證和普通保證差別?

普通保證:主債務人先催告才可向保證人請求(先訴抗辯權,民法 745)。連帶保證: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請求,無先訴抗辯權。多數契約是「連帶保證」,對保證人風險更大。但依民法 739-1,消費者連帶保證受限。差異比較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739。

Q4家人欠債死亡,保證人要繼續還嗎?

保證債務雖會因主債務人死亡而轉由繼承人繼承,但若繼承人辦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保證人仍需依保證契約繼續履行。保證關係不因主債務人死亡當然消滅。解除方式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739。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一般保證連帶保證
先訴抗辯權有(債權人須先執行債務人財產無效果)無(債權人可直接求償保證人)
債權人求償順序債務人優先保證人、債務人皆可直接求償
台灣銀行業常見型態少見幾乎全部
保證人風險相對低高,等同準債務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446条(保証人の責任等)
🇰🇷 韓國민법 제428조(보증채무의 내용)
🇨🇳 中國民法典第681条(保证合同的定义)
🇩🇪 德國BGB § 765(Vertragstypische Pflichten bei der Bürgschaf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288(cautionnement,ancien article 2011)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Suretyship and Guaranty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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