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重點摘要民法第739條定義保證契約: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是人的擔保制度的核心。
Q · 幫人作保到底是承擔什麼責任?
債務人不還錢時,保證人要代他履行債務
依民法第739條,保證契約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換句話說,你簽下保證的那一刻,就承諾「他不還,我來還」。保證債務具從屬性(從屬於主債務)與補充性(原則上債務人先不履行才輪到保證人),但若為連帶保證,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
當朋友拜託你「幫我作保啦,只是簽個名而已」的時候,你正在做一件法律上份量極重的事。保證的本質不是「掛個名表示信任」,是你親口跟債權人承諾:如果這個人不還錢,你來還。整筆。不是分擔,不是補一點,是全額代他履行。而且這個承諾一旦成立,債權人不需要先去把債務人榨乾才來找你,他可以直接挑你下手(除非你主張先訴抗辯權)。保證契約成立的瞬間,你的個人財產、薪水、不動產,全部變成這筆債的潛在擔保品。很多家庭破碎不是因為自己借錢,是因為當年「只是幫朋友簽個名」。
民法第739條為保證契約的定義性規範,指當事人約定,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屬於人的擔保,具從屬性與補充性,保證債務的成立、範圍與消滅原則上從屬於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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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行。保證契約是你跟債權人之間的契約,即使債務人同意,債權人不同意你就退不了。但連續性債務的保證,可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對「未來債務」的保證(民法第754條)。
原則上會,保證債務屬遺產負債。但現行採全面限定繼承(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僅以繼承遺產為限負責,須注意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差在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可要求債權人先執行債務人財產無效果後才能找他;連帶保證則放棄此權利,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台灣銀行業幾乎都是連帶保證。
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是人的擔保制度起點(民法第739條)。
保證具從屬性與補充性,原則上債務人先不履行才輪到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則各自獨立負全部給付責任。
保證債務的成立、範圍與消滅原則上從屬於主債務,主債務無效或消滅,保證債務原則上隨之不存在。
不完全相同,但連帶保證下保證人幾乎等同準債務人,債權人可直接向其求償全額。
找出契約中「連帶」字樣要求改一般保證、約定保證金額上限、約定保證期間、確認是否為概括保證。
原則上全額,含主債務的利息、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民法第740條),除非契約另定上限。
一般保證人可在債權人求償時抗辯:須先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才能向保證人請求(民法第745條)。
檢視契約文字是否有「連帶」或「拋棄先訴抗辯權」字樣,未明文者實務上多推定為一般保證。
連帶保證高很多,因放棄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跳過債務人直接向保證人求全額。
| 比較項目 | 一般保證 | 連帶保證 |
|---|---|---|
| 先訴抗辯權 | 有(債權人須先執行債務人財產無效果) | 無(債權人可直接求償保證人) |
| 債權人求償順序 | 債務人優先 | 保證人、債務人皆可直接求償 |
| 台灣銀行業常見型態 | 少見 | 幾乎全部 |
| 保證人風險 | 相對低 | 高,等同準債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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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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