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739保證之定義

快速跳轉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739條定義保證契約: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是人的擔保制度的核心。

Q · 幫人作保到底是承擔什麼責任?

債務人不還錢時,保證人要代他履行債務

依民法第739條,保證契約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保證人)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換句話說,你簽下保證的那一刻,就承諾「他不還,我來還」。保證債務具從屬性(從屬於主債務)與補充性(原則上債務人先不履行才輪到保證人),但若為連帶保證,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

白話解讀

當朋友拜託你「幫我作保啦,只是簽個名而已」的時候,你正在做一件法律上份量極重的事。保證的本質不是「掛個名表示信任」,是你親口跟債權人承諾:如果這個人不還錢,你來還。整筆。不是分擔,不是補一點,是全額代他履行。而且這個承諾一旦成立,債權人不需要先去把債務人榨乾才來找你,他可以直接挑你下手(除非你主張先訴抗辯權)。保證契約成立的瞬間,你的個人財產、薪水、不動產,全部變成這筆債的潛在擔保品。很多家庭破碎不是因為自己借錢,是因為當年「只是幫朋友簽個名」。

法律定性

民法第739條為保證契約的定義性規範,指當事人約定,於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屬於人的擔保,具從屬性與補充性,保證債務的成立、範圍與消滅原則上從屬於主債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幫朋友當保證人後想反悔,可以單方面退出嗎?

原則上不行。保證契約是你跟債權人之間的契約,即使債務人同意,債權人不同意你就退不了。但連續性債務的保證,可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對「未來債務」的保證(民法第754條)。

Q2保證人死了,債務會由子女繼承嗎?

原則上會,保證債務屬遺產負債。但現行採全面限定繼承(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僅以繼承遺產為限負責,須注意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Q3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差在哪?

差在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可要求債權人先執行債務人財產無效果後才能找他;連帶保證則放棄此權利,債權人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台灣銀行業幾乎都是連帶保證。

Q4保證契約是什麼?

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是人的擔保制度起點(民法第739條)。

Q5保證和連帶債務差在哪?

保證具從屬性與補充性,原則上債務人先不履行才輪到保證人;連帶債務人則各自獨立負全部給付責任。

Q6什麼是保證的從屬性?

保證債務的成立、範圍與消滅原則上從屬於主債務,主債務無效或消滅,保證債務原則上隨之不存在。

Q7保證人和債務人的法律地位一樣嗎?

不完全相同,但連帶保證下保證人幾乎等同準債務人,債權人可直接向其求償全額。

Q8被要求作保時怎麼自保?

找出契約中「連帶」字樣要求改一般保證、約定保證金額上限、約定保證期間、確認是否為概括保證。

Q9保證人要代償多少?

原則上全額,含主債務的利息、違約金與損害賠償(民法第740條),除非契約另定上限。

Q10怎麼主張先訴抗辯權?

一般保證人可在債權人求償時抗辯:須先就主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後,才能向保證人請求(民法第745條)。

Q11如何證明自己只是一般保證而非連帶保證?

檢視契約文字是否有「連帶」或「拋棄先訴抗辯權」字樣,未明文者實務上多推定為一般保證。

Q12一般保證 vs 連帶保證哪個風險高?

連帶保證高很多,因放棄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跳過債務人直接向保證人求全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一般保證連帶保證
先訴抗辯權有(債權人須先執行債務人財產無效果)無(債權人可直接求償保證人)
債權人求償順序債務人優先保證人、債務人皆可直接求償
台灣銀行業常見型態少見幾乎全部
保證人風險相對低高,等同準債務人

一般保證

先訴抗辯權
有(債權人須先執行債務人財產無效果)
債權人求償順序
債務人優先
台灣銀行業常見型態
少見
保證人風險
相對低

連帶保證

先訴抗辯權
無(債權人可直接求償保證人)
債權人求償順序
保證人、債務人皆可直接求償
台灣銀行業常見型態
幾乎全部
保證人風險
高,等同準債務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446条(保証人の責任等)
韓國민법 제428조(보증채무의 내용)
中國民法典第681条(保证合同的定义)
德國BGB § 765(Vertragstypische Pflichten bei der Bürgschaft)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288(cautionnement,ancien article 2011)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Suretyship and Guaranty § 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0181105 制定)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739 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7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7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