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查本件疑義 (一) 所稱「身份保證書是否得視為債權憑證」一節,按民法上所謂「人事保證」,係指關於主債務人能勝任職務及忠誠服務之保證,亦稱職務保證,此種保證,保證人僅於主債務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生損害於債權人時,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此項損害賠償,事先尚無一定之金額,須經兩造合意或法院判決確定後,始能確定,與一般金錢借代之保證雖有不同,惟身份保證書仍不失為證明債權之一種文件。次查疑義 (二) 所稱「保證債務之認定,如該債務未依法追償 (即未判決確定) 者,是否不得認為未償債務」一節,查保證債務之成立及已否清償,不以依法追償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