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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07126 號
要旨
某公司滯欠稅款之主債務,未依法清算完結則保證債務是否有效存在疑義
全文內容
按保證契約係保證人與債權人間成立之契約,除因主債務之清償、代物清償、提存、免除、混同、抵銷及契約解除等原因而消滅外,並不因主債務人之亡而歸於消滅 (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五五七號判例意旨參照) 。準此,主債務人為股份有限公司而依法喪失法人人格者,猶如自然人之亡,僅債權人無從向其請求履行,其主債務仍屬存在,從而保證債務亦不消滅 (史尚寬著「債法各論」第八六六頁參照) 。本件某公司滯欠稅款之主債務,既未因依法清算完結而消滅,則保證債務仍有效存在,債權人自得依法向保證人請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