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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31 條(委任事務處理權之授與)

為委任事務之處理,須為法律行為,而該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其處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授與代理權者,代理權之授與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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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31條採形式跟隨原則:委任處理的法律行為依法須用書面時,授權也必須書面,授與代理權者亦同,口頭授權不生效力。

Q · 口頭拜託別人辦事,需要寫授權書嗎?

依民法第531條,當委任處理的事務本身是「依法必須以文字為之」的法律行為(例如不動產移轉、保證、票據行為),授與處理權的動作也必須用書面;第二項更規定,若是授與代理權讓對方以本人名義對外簽約,該代理權授與同樣要書面。換句話說,基礎行為要書面,授權就要書面——口頭授權在這些場景等於沒授權,相關處分對本人不生效力。

白話解讀

大部分人委託別人辦事,都是口頭說一聲:「我最近太忙,你幫我去處理那間房子的事。」朋友點頭答應,兩人就開始動。但這條法律悄悄地說:不行。如果你要委託的那件事本身依法必須用書面(例如不動產移轉、保證、公司股權轉讓的某些情境),那你「授權給對方」這個動作也必須是書面。88 年修法後更嚴:如果你要讓對方直接用你的名義對外簽約(授與代理權),那份代理權授權書也必須是書面。口頭授權?在這些場景裡,法律上等於沒授權。這不是小事。你口頭拜託朋友去跟地政事務所辦過戶,朋友真的去辦了,結果登記被駁回,或者對方日後反悔說你根本沒真的授權,整件事可能從頭推翻。這條是沉默的守門員,一般人根本沒察覺它的存在,直到出事才發現。

法律定性

民法第531條是委任章中的要式規定,採「形式跟隨」原則:當委任所處理的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時,處理權之授與必須以文字為之;若併同授與代理權,代理權之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其立法目的在避免「基礎行為要式、授權卻可口頭」的形式漏洞,使慎重要求在授權鏈條上不被稀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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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口頭授權有效嗎?

要看委任處理的法律行為本身要不要書面。要書面(如不動產、保證、票據)時,依民法531條授權也必須書面,口頭授權無效。

Q2什麼是要式行為?

法律明文規定必須以一定形式(多為書面)才生效的法律行為,例如不動產物權移轉、保證契約、票據背書等。

Q3LINE 訊息的授權算書面嗎?

實務見解不一。保守法官認為民法的「書面」指紙本或合格電子簽章,純 LINE 文字未必符合,重大交易不應靠通訊軟體授權。

Q4代理權授與也要書面嗎?

若基礎法律行為依法應以文字為之,依531條第二項,代理權授與亦應以文字為之。

Q5口頭授權對方真的辦成了,本人能不認帳嗎?

未必。可能構成默示承認(170條)或表見代理(169條),且仍可能負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返還責任。

Q6公司內部代簽合約適用本條嗎?

適用。若該交易對公司屬要式行為(如公司法保證、不動產處分),代表簽約者須有公司書面授權。

Q7違反本條的授權法律效果是什麼?

授權不具備法定書面形式者,依要式行為法理(民法73條)無效,據此所為之處分對本人不生效力。

Q8本條有時效限制嗎?

本條本身無時效規定,但衍生的不當得利、損害賠償等請求權適用一般消滅時效(原則15年)。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民法 第643条(委任)/代理権授与は原則方式自由(本条に相当する要式連動規定なし)
🇰🇷 韓國한국민법 제128조·제680조(대리권 수여·위임)— 원칙적으로 방식 자유
🇨🇳 中國中国民法典 第165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者,授权书载明事项)
🇩🇪 德國BGB § 167 Abs. 2(Vollmachtserteilung bedarf grundsätzlich NICHT der Form des Grundgeschäfts — 與本條相反之原則)
🇫🇷 法國Code civil art. 1985(forme du mandat / procuration — acte authentique ou sous seing privé)
🇺🇸 美國Equal Dignities Rule(代理授權須與基礎契約具同等形式,Statute of Frauds 之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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