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31 條(委任事務處理權之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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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31條採形式跟隨原則:委任處理的法律行為依法須用書面時,授權也必須書面,授與代理權者亦同,口頭授權不生效力。
Q · 口頭拜託別人辦事,需要寫授權書嗎?
看那件事本身要不要書面,要的話授權也得書面
依民法第531條,當委任處理的事務本身是「依法必須以文字為之」的法律行為(例如不動產移轉、保證、票據行為),授與處理權的動作也必須用書面;第二項更規定,若是授與代理權讓對方以本人名義對外簽約,該代理權授與同樣要書面。換句話說,基礎行為要書面,授權就要書面——口頭授權在這些場景等於沒授權,相關處分對本人不生效力。
深度解讀
大部分人委託別人辦事,都是口頭說一聲:「我最近太忙,你幫我去處理那間房子的事。」朋友點頭答應,兩人就開始動。但這條法律悄悄地說:不行。如果你要委託的那件事本身依法必須用書面(例如不動產移轉、保證、公司股權轉讓的某些情境),那你「授權給對方」這個動作也必須是書面。88 年修法後更嚴:如果你要讓對方直接用你的名義對外簽約(授與代理權),那份代理權授權書也必須是書面。口頭授權?在這些場景裡,法律上等於沒授權。這不是小事。你口頭拜託朋友去跟地政事務所辦過戶,朋友真的去辦了,結果登記被駁回,或者對方日後反悔說你根本沒真的授權,整件事可能從頭推翻。這條是沉默的守門員,一般人根本沒察覺它的存在,直到出事才發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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