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33 條(特別委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受任人受特別委任者,就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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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punica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包含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