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重點摘要民法第1152條規定,公同共有的遺產得由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推不出人選時可聲請法院選任。
Q · 親人過世後遺產還沒分,誰可以管?
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推不出就聲請法院選任
依民法第1152條,公同共有的遺產可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注意是「互推」而非「多數決」或「長子當然」。管理人權限限於保存與日常管理(繳稅、收租、維修),處分行為(賣房、解約、贈與)仍需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若繼承人無法達成共識推不出人選,任何一位繼承人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36條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家人過世後,遺產還沒分割之前,所有繼承人對遺產是「公同共有」。這代表什麼?代表任何一個人都不能單獨決定遺產怎麼用。房子不能一個人說賣就賣,存款不能一個人說領就領,股票不能一個人說過戶就過戶。但問題來了:遺產放著不管會出事。房子要繳房屋稅、土地稅,銀行帳戶要處理,租客的租金要收,貸款要繼續繳。誰來管?這條就是解法:繼承人之間可以「互推一人」來當遺產管理人。注意用詞,是「互推」不是「多數決」。實務上如果推不出來,任何一個繼承人可以聲請法院指定。沒有管理人的遺產就像一台沒人開的車停在路中間,時間越久,罰單越多,損失越大。
民法第1152條為公同共有遺產的管理機制規範:遺產分割前,全體繼承人對遺產公同共有,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擔任管理人,負責遺產的保存與日常管理;處分權仍保留於全體繼承人,管理人不得單獨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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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個繼承人都可以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法院會考量各繼承人的意願、能力、利害關係,甚至可以選任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律師或會計師)。聲請時附上遺產清冊和無法達成共識的證據(例如存證信函被已讀不回的紀錄),法院處理速度會快很多,通常一到三個月內裁定。
可以用於管理必要的支出:繳稅、修繕、保險費、管理費。但不能用於個人開銷,也不能做投資決定(例如把定存解約去買股票)。所有支出必須留存收據,其他繼承人有權要求查帳。依民法第540條準用委任的規定,管理人有報告義務。當管理人的第一天就開一個專用帳戶,所有遺產收支走這個帳戶,帳目清楚就不會被質疑中飽私囊。
銀行不會因為借款人過世就暫停催繳。連續幾期沒繳,銀行會對遺產(房子)聲請法院拍賣。你們繼承到的可能不是一間房子,而是一個被法拍的爛攤子。這種情況下推選管理人最急迫的價值就在這裡,管理人可以用遺產裡的現金或租金收入繼續繳房貸,防止資產被法拍賤賣。
規定公同共有遺產可由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是遺產分割前的管理機制,繼承糾紛的第一手棋。
經繼承人互推或法院選任,負責遺產保存與日常管理(繳稅、收租、維修)之人,不是主人是管家。
數人基於繼承等公同關係共有遺產,各人權利及於全部,未分割前不得單獨處分。
本條是互推,需協議出單一人選;不是依持分多數決,也不是長子當然。
書面通知全體繼承人 → 互推一人 → 做成書面全體簽名載明範圍 → 持文件辦理繳稅收租。
依家事事件法第136條,附遺產清冊與無法共識的證據向法院聲請,通常一至三個月裁定。
繳稅、修繕、保險費可用遺產支付並留存收據,墊付者可向其他繼承人請求分攤。
提出全體簽名的推選書面,或法院選任裁定,向銀行、地政、國稅局出示。
互推即時生效但需共識;法院選任適用鬧翻時、可選第三人,但要一至三個月。
| 比較面向 | 互推管理人 | 法院選任管理人 |
|---|---|---|
| 產生方式 | 全體繼承人協議互推 | 任一繼承人聲請、法院裁定 |
| 適用時機 | 繼承人間尚能溝通 | 繼承人鬧翻或聯繫不上 |
| 人選範圍 | 限繼承人中一人 | 可選繼承人或第三人(律師、會計師) |
| 時間成本 | 即時生效 | 約一至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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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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