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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52 條(公同共有遺產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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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52條規定,公同共有的遺產得由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推不出人選時可聲請法院選任。

Q · 親人過世後遺產還沒分,誰可以管?

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推不出就聲請法院選任

依民法第1152條,公同共有的遺產可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注意是「互推」而非「多數決」或「長子當然」。管理人權限限於保存與日常管理(繳稅、收租、維修),處分行為(賣房、解約、贈與)仍需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若繼承人無法達成共識推不出人選,任何一位繼承人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36條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深度解讀

家人過世後,遺產還沒分割之前,所有繼承人對遺產是「公同共有」。這代表什麼?代表任何一個人都不能單獨決定遺產怎麼用。房子不能一個人說賣就賣,存款不能一個人說領就領,股票不能一個人說過戶就過戶。但問題來了:遺產放著不管會出事。房子要繳房屋稅、土地稅,銀行帳戶要處理,租客的租金要收,貸款要繼續繳。誰來管?這條就是解法:繼承人之間可以「互推一人」來當遺產管理人。注意用詞,是「互推」不是「多數決」。實務上如果推不出來,任何一個繼承人可以聲請法院指定。沒有管理人的遺產就像一台沒人開的車停在路中間,時間越久,罰單越多,損失越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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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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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52 條規定:「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5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