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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1152 條(公同共有遺產之管理)

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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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52條規定,公同共有的遺產得由繼承人互推一人管理,推不出人選時可聲請法院選任。

Q · 親人過世後遺產還沒分,誰可以管?

依民法第1152條,公同共有的遺產可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注意是「互推」而非「多數決」或「長子當然」。管理人權限限於保存與日常管理(繳稅、收租、維修),處分行為(賣房、解約、贈與)仍需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若繼承人無法達成共識推不出人選,任何一位繼承人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36條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白話解讀

家人過世後,遺產還沒分割之前,所有繼承人對遺產是「公同共有」。這代表什麼?代表任何一個人都不能單獨決定遺產怎麼用。房子不能一個人說賣就賣,存款不能一個人說領就領,股票不能一個人說過戶就過戶。但問題來了:遺產放著不管會出事。房子要繳房屋稅、土地稅,銀行帳戶要處理,租客的租金要收,貸款要繼續繳。誰來管?這條就是解法:繼承人之間可以「互推一人」來當遺產管理人。注意用詞,是「互推」不是「多數決」。實務上如果推不出來,任何一個繼承人可以聲請法院指定。沒有管理人的遺產就像一台沒人開的車停在路中間,時間越久,罰單越多,損失越大。

法律定性

民法第1152條為公同共有遺產的管理機制規範:遺產分割前,全體繼承人對遺產公同共有,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擔任管理人,負責遺產的保存與日常管理;處分權仍保留於全體繼承人,管理人不得單獨處分。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遺產管理人怎麼選?

全體繼承人互推一人,書面記載管理範圍並簽名;推不出可聲請法院選任。

Q2長子可以當然管理遺產嗎?

不行。法律無「長子當然管理」規定,必須經全體繼承人互推。

Q3遺產管理人可以賣房子嗎?

不行。賣房屬處分行為,仍需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管理人只能做保存與日常管理。

Q4繼承人吵翻推不出管理人怎麼辦?

任一繼承人可依家事事件法第136條向法院聲請選任,法院可選繼承人或第三人。

Q5遺產管理人能用遺產的錢嗎?

僅限管理必要支出(繳稅、修繕、保險費),不得用於個人開銷或投資,須留存收據備查。

Q6遺產沒人管會怎樣?

房屋稅地價稅照跑、房貸照催、租金收不到,連續未繳房貸恐遭法拍賤賣。

Q7遺產管理人有什麼義務?

依民法第540條準用委任規定負報告義務,其他繼承人有權要求查帳。

Q8聲請法院選任管理人要多久?

備齊遺產清冊與無法共識的證據,通常一至三個月內裁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互推管理人法院選任管理人
產生方式全體繼承人協議互推任一繼承人聲請、法院裁定
適用時機繼承人間尚能溝通繼承人鬧翻或聯繫不上
人選範圍限繼承人中一人可選繼承人或第三人(律師、會計師)
時間成本即時生效約一至三個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898条・第252条準用(遺産共有物の管理)
🇰🇷 韓國민법 제1022조(상속재산의 관리)·제265조 준용
🇨🇳 中國民法典 第1145条(遗产管理人的确定)
🇩🇪 德國BGB § 2038(Gemeinschaftliche Verwaltung des Nachlasses)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815-3(gestion des biens indivis)
🇺🇸 美國Uniform Probate Code § 3-101 et seq.(estate administration by personal representative,結構不同:英美以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為主,非共同繼承人自行互推)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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