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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民法 第 548 條(請求報酬之時期)

  1. 1.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2. 2.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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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48 條規定受任人原則上須於委任關係終止並報告顛末後才能請求報酬,但非因自身過失提前終止時可就已處理部分請款。

Q · 接案做到一半被喊停,前面做的能請款嗎?

依民法第 548 條第二項,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的事由(如委任人主動終止、死亡、不可抗力),在事務處理未完畢前終止者,受任人可就已處理部分按比例請求報酬。前提是終止不是你的過失,且能證明已交付的實質成果。

白話解讀

你幫朋友跑腿處理股票買賣,或接了個案子幫人處理公司登記,對方答應給報酬。你做到一半覺得「先拿一點吧」,對方卻說「等事情全部結束再說」。這不是對方在擠壓你,是民法第 548 條的預設規則:除非契約另外寫明分期付款,不然受任人要拿錢有兩個前提:一、委任關係結束了;二、你已經把處理過程清楚交代完畢(叫「報告顛末」)。少了任何一個,你就算做到吐血也不能開口要錢。但第二項給了你一個保護:如果委任關係提前結束不是你的錯(對方主動終止、對方過世、不可抗力),你已經做的部分可以按比例請款,不是全做白工。這條規則保護的不只是委任人,更是幫你劃清楚「什麼時候可以拿錢」的那條線。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48 條規範委任報酬的請求時期:原則上受任人須於委任關係終止並完成顛末報告後始得請款(保護委任人),但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提前終止時,受任人得就已處理部分請求報酬(保護受任人),且當事人得以契約另行約定分期付款排除此預設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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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接案做到一半客戶說不做了,我前面做的能請款嗎?

可以,民法第 548 條第二項就是為這種情況設計的。前提是終止不可歸責於你(沒有過失、沒有擺爛),你可以就已處理部分按比例請求報酬。這裡的「已處理部分」不是你花的時間,是你交付的實質成果,所以每完成一階段就發信確認、存下中途成品,是日後舉證的彈藥。

Q2契約沒寫何時付款,可以每個月請款嗎?

不行。依第 548 條第一項,沒有約定分期的話,必須等委任關係終止加上完成顛末報告後才能請款。專業接案人應在契約加入分期或里程碑付款條款;若已簽約沒寫,可中途協商追加補充約定,把現金流從不可預期變成穩定。

Q3「報告顛末」到底是什麼?做一份結案報告算嗎?

報告顛末就是把處理事務的整個過程、結果與交付物向委任人明確說明。一份書面結案報告通常滿足要求,但關鍵是要送達並讓委任人收到。用 email 或紙本送達並保留送達證明(讀取回條、掛號回執),這是啟動請款權的關鍵按鈕。

Q4接案做到一半客戶喊停,前面做的能請款嗎?

能,依第 548 條第二項就已處理部分按比例請款,前提是終止非你過失且有交付成果。

Q5民法 548 條是什麼?

規範委任報酬的請款時期,原則上要等委任終止並報告顛末後才能請。

Q6什麼叫報告顛末?

把處理過程、結果、交付物向委任人明確說明,書面送達並留存送達證明最保險。

Q7什麼叫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

終止非因你的過失,例如委任人主動終止、死亡或不可抗力。

Q8委任報酬中途被終止怎麼請款?

整理交付成果→寄存證信函確認終止原因非你過失→引用第二項主張部分報酬→協商或起訴。

Q9已處理部分的報酬怎麼算?

依已交付實質成果占全部事務的比例計算,須有 draft、文件、往來紀錄佐證。

Q10委任報酬訴訟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十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自行處理免律師。

Q11怎麼證明已處理部分?

保留每階段確認信、交付的 draft 與成品、通訊與工時紀錄,純工時無交付難主張。

Q12委任報酬 vs 承攬報酬差在哪?

承攬重結果完成才付,委任 548 重關係終止加報告顛末,中途終止保護機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cenario_a_labelscenario_ascenario_b_labelscenario_b
請款前提正常完成委任終止+報告顛末中途終止非可歸責終止+已處理部分
報酬範圍正常完成全額約定報酬中途終止已處理部分按比例
排除方式正常完成契約約定分期可推翻中途終止可歸責於受任人則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648 条(受任者の報酬・履行割合に応じた報酬)
🇰🇷 韓國민법 제686조(수임인의 보수청구권)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8条(受托人报酬)
🇩🇪 德國BGB § 628(Vergütung bei vorzeitiger Beendigung)i.V.m. § 675(Geschäftsbesorgung)
🇫🇷 法國Code civil art. 1986(mandat salarié)et art. 1999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8.13(principal's duty to compensate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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