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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48 條(請求報酬之時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2.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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