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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48 條(請求報酬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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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2. 2.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48 條規定受任人原則上須於委任關係終止並報告顛末後才能請求報酬,但非因自身過失提前終止時可就已處理部分請款。

Q · 接案做到一半被喊停,前面做的能請款嗎?

能。第二項就是依據

依民法第 548 條第二項,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的事由(如委任人主動終止、死亡、不可抗力),在事務處理未完畢前終止者,受任人可就已處理部分按比例請求報酬。前提是終止不是你的過失,且能證明已交付的實質成果。

深度解讀

你幫朋友跑腿處理股票買賣,或接了個案子幫人處理公司登記,對方答應給報酬。你做到一半覺得「先拿一點吧」,對方卻說「等事情全部結束再說」。這不是對方在擠壓你,是民法第 548 條的預設規則:除非契約另外寫明分期付款,不然受任人要拿錢有兩個前提:一、委任關係結束了;二、你已經把處理過程清楚交代完畢(叫「報告顛末」)。少了任何一個,你就算做到吐血也不能開口要錢。但第二項給了你一個保護:如果委任關係提前結束不是你的錯(對方主動終止、對方過世、不可抗力),你已經做的部分可以按比例請款,不是全做白工。這條規則保護的不只是委任人,更是幫你劃清楚「什麼時候可以拿錢」的那條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受任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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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48 條規定:「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委任關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