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法第 548 條規定受任人原則上須於委任關係終止並報告顛末後才能請求報酬,但非因自身過失提前終止時可就已處理部分請款。
Q · 接案做到一半被喊停,前面做的能請款嗎?
能。第二項就是依據
依民法第 548 條第二項,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的事由(如委任人主動終止、死亡、不可抗力),在事務處理未完畢前終止者,受任人可就已處理部分按比例請求報酬。前提是終止不是你的過失,且能證明已交付的實質成果。
你幫朋友跑腿處理股票買賣,或接了個案子幫人處理公司登記,對方答應給報酬。你做到一半覺得「先拿一點吧」,對方卻說「等事情全部結束再說」。這不是對方在擠壓你,是民法第 548 條的預設規則:除非契約另外寫明分期付款,不然受任人要拿錢有兩個前提:一、委任關係結束了;二、你已經把處理過程清楚交代完畢(叫「報告顛末」)。少了任何一個,你就算做到吐血也不能開口要錢。但第二項給了你一個保護:如果委任關係提前結束不是你的錯(對方主動終止、對方過世、不可抗力),你已經做的部分可以按比例請款,不是全做白工。這條規則保護的不只是委任人,更是幫你劃清楚「什麼時候可以拿錢」的那條線。
民法第 548 條規範委任報酬的請求時期:原則上受任人須於委任關係終止並完成顛末報告後始得請款(保護委任人),但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提前終止時,受任人得就已處理部分請求報酬(保護受任人),且當事人得以契約另行約定分期付款排除此預設規則。
可以,民法第 548 條第二項就是為這種情況設計的。前提是終止不可歸責於你(沒有過失、沒有擺爛),你可以就已處理部分按比例請求報酬。這裡的「已處理部分」不是你花的時間,是你交付的實質成果,所以每完成一階段就發信確認、存下中途成品,是日後舉證的彈藥。
不行。依第 548 條第一項,沒有約定分期的話,必須等委任關係終止加上完成顛末報告後才能請款。專業接案人應在契約加入分期或里程碑付款條款;若已簽約沒寫,可中途協商追加補充約定,把現金流從不可預期變成穩定。
報告顛末就是把處理事務的整個過程、結果與交付物向委任人明確說明。一份書面結案報告通常滿足要求,但關鍵是要送達並讓委任人收到。用 email 或紙本送達並保留送達證明(讀取回條、掛號回執),這是啟動請款權的關鍵按鈕。
能,依第 548 條第二項就已處理部分按比例請款,前提是終止非你過失且有交付成果。
規範委任報酬的請款時期,原則上要等委任終止並報告顛末後才能請。
把處理過程、結果、交付物向委任人明確說明,書面送達並留存送達證明最保險。
終止非因你的過失,例如委任人主動終止、死亡或不可抗力。
整理交付成果→寄存證信函確認終止原因非你過失→引用第二項主張部分報酬→協商或起訴。
依已交付實質成果占全部事務的比例計算,須有 draft、文件、往來紀錄佐證。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十萬以下可走小額訴訟自行處理免律師。
保留每階段確認信、交付的 draft 與成品、通訊與工時紀錄,純工時無交付難主張。
承攬重結果完成才付,委任 548 重關係終止加報告顛末,中途終止保護機制不同。
| 比較面向 | scenario_a_label | scenario_a | scenario_b_label | scenario_b |
|---|---|---|---|---|
| 請款前提 | 正常完成 | 委任終止+報告顛末 | 中途終止 | 非可歸責終止+已處理部分 |
| 報酬範圍 | 正常完成 | 全額約定報酬 | 中途終止 | 已處理部分按比例 |
| 排除方式 | 正常完成 | 契約約定分期可推翻 | 中途終止 | 可歸責於受任人則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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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份,請求報酬。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 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之事由,於事務處理未完畢前已終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處理之部份,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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