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48 條(請求報酬之時期)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48 條規定受任人原則上須於委任關係終止並報告顛末後才能請求報酬,但非因自身過失提前終止時可就已處理部分請款。
Q · 接案做到一半被喊停,前面做的能請款嗎?
能。第二項就是依據
依民法第 548 條第二項,委任關係因非可歸責於受任人的事由(如委任人主動終止、死亡、不可抗力),在事務處理未完畢前終止者,受任人可就已處理部分按比例請求報酬。前提是終止不是你的過失,且能證明已交付的實質成果。
深度解讀
你幫朋友跑腿處理股票買賣,或接了個案子幫人處理公司登記,對方答應給報酬。你做到一半覺得「先拿一點吧」,對方卻說「等事情全部結束再說」。這不是對方在擠壓你,是民法第 548 條的預設規則:除非契約另外寫明分期付款,不然受任人要拿錢有兩個前提:一、委任關係結束了;二、你已經把處理過程清楚交代完畢(叫「報告顛末」)。少了任何一個,你就算做到吐血也不能開口要錢。但第二項給了你一個保護:如果委任關係提前結束不是你的錯(對方主動終止、對方過世、不可抗力),你已經做的部分可以按比例請款,不是全做白工。這條規則保護的不只是委任人,更是幫你劃清楚「什麼時候可以拿錢」的那條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受任人名詞
- 報酬名詞
- 非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