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49 條(委任契約之終止-任意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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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49 條規定委任契約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但於不利他方之時期終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非可歸責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則免責。
Q · 委任契約簽了期限,可以提前終止嗎?
可以,民法 549 條任一方都能隨時終止
依民法第 549 條第一項,委任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不必等期限屆滿、不必對方同意,契約上「不得提前終止」的約定原則上無效。但第二項設了代價:若在「不利於對方的時期」終止,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是非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如生病、事務變不可能)導致不得不終止。能不能走與走了要不要賠,是兩件分開判斷的事。
深度解讀
你委託房仲賣房,簽了半年專任委託,兩個月後你不爽想換一家,可以嗎?可以。你委託律師打官司,打到一半覺得他不夠積極想換人,可以嗎?可以。民法 549 條第一項給了你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底牌:委任關係隨時可以喊停,不用等契約到期,不用對方同意。但這條法律有個陰險的第二項:如果你在「不利於對方的時機」喊停,要賠錢。什麼叫不利的時機?律師已經寫好訴狀準備遞交的前一天你說不打了;房仲已經帶了三組買家快要成交時你說要自己賣。這種「搭便車式的提前解約」法律不會讓你白拿便宜。第一項是你的自由,第二項是你的代價。兩者合起來才是這條的全貌:你隨時可以走,但走的時機有講究。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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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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