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49 條(委任契約之終止-任意終止)
- 1.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 2.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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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49 條規定委任契約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但於不利他方之時期終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非可歸責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則免責。
Q · 委任契約簽了期限,可以提前終止嗎?
依民法第 549 條第一項,委任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不必等期限屆滿、不必對方同意,契約上「不得提前終止」的約定原則上無效。但第二項設了代價:若在「不利於對方的時期」終止,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是非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如生病、事務變不可能)導致不得不終止。能不能走與走了要不要賠,是兩件分開判斷的事。
白話解讀
你委託房仲賣房,簽了半年專任委託,兩個月後你不爽想換一家,可以嗎?可以。你委託律師打官司,打到一半覺得他不夠積極想換人,可以嗎?可以。民法 549 條第一項給了你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底牌:委任關係隨時可以喊停,不用等契約到期,不用對方同意。但這條法律有個陰險的第二項:如果你在「不利於對方的時機」喊停,要賠錢。什麼叫不利的時機?律師已經寫好訴狀準備遞交的前一天你說不打了;房仲已經帶了三組買家快要成交時你說要自己賣。這種「搭便車式的提前解約」法律不會讓你白拿便宜。第一項是你的自由,第二項是你的代價。兩者合起來才是這條的全貌:你隨時可以走,但走的時機有講究。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49 條為委任契約之任意終止規定,賦予委任人與受任人任何一方隨時終止契約的權利,作為契約必守原則的法定例外;同時以「不利時期終止之損害賠償責任」與「非可歸責事由免責但書」三層結構,平衡終止自由與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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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委任契約可以提前終止嗎?▾
可以,民法 549 條第一項是強制規定,任一方隨時可終止,約定不得終止原則上無效。
Q2提前終止委任要賠錢嗎?▾
原則不用,但在不利於對方的時期終止要負損害賠償,除非是非可歸責的事由。
Q3什麼叫不利於他方之時期?▾
對方已投入大量資源接近完成、即將成果變現的節骨眼終止,屬不利時期。
Q4契約寫不得提前終止有效嗎?▾
原則無效,但有效的拘束方式是違約金條款而非不得終止條款。
Q5對方突然終止委任害我損失能求償嗎?▾
若終止時機對你不利且造成具體損害,可依 549 條第二項求償。
Q6終止委任後已做的部分要付錢嗎?▾
要,依民法第 548 條須給付已處理部分的報酬。
Q7董事可以隨時辭職嗎?▾
可以,董事與公司為委任關係,依本條可隨時辭任,但不利時機辭職可能要賠。
Q8不利時期終止的損害賠償怎麼算?▾
實際損害+已投入成本,預期收益須扣除對方可能的轉單利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任意終止(民法549) | 債務不履行解除(民法254-256) |
|---|---|---|
| 終止權來源 | 法定,任一方隨時可行使,不需理由 | 須對方給付遲延或不能,並經催告 |
| 是否需對方同意 | 不需要 | 不需要但須具備法定事由 |
| 賠償責任 | 原則無,僅不利時期終止才賠 | 可向違約方請求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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