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49 條(委任契約之終止-任意終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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