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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49 條(委任契約之終止-任意終止)

  1. 1.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2. 2.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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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49 條規定委任契約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但於不利他方之時期終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非可歸責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則免責。

Q · 委任契約簽了期限,可以提前終止嗎?

依民法第 549 條第一項,委任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不必等期限屆滿、不必對方同意,契約上「不得提前終止」的約定原則上無效。但第二項設了代價:若在「不利於對方的時期」終止,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是非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如生病、事務變不可能)導致不得不終止。能不能走與走了要不要賠,是兩件分開判斷的事。

白話解讀

你委託房仲賣房,簽了半年專任委託,兩個月後你不爽想換一家,可以嗎?可以。你委託律師打官司,打到一半覺得他不夠積極想換人,可以嗎?可以。民法 549 條第一項給了你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底牌:委任關係隨時可以喊停,不用等契約到期,不用對方同意。但這條法律有個陰險的第二項:如果你在「不利於對方的時機」喊停,要賠錢。什麼叫不利的時機?律師已經寫好訴狀準備遞交的前一天你說不打了;房仲已經帶了三組買家快要成交時你說要自己賣。這種「搭便車式的提前解約」法律不會讓你白拿便宜。第一項是你的自由,第二項是你的代價。兩者合起來才是這條的全貌:你隨時可以走,但走的時機有講究。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49 條為委任契約之任意終止規定,賦予委任人與受任人任何一方隨時終止契約的權利,作為契約必守原則的法定例外;同時以「不利時期終止之損害賠償責任」與「非可歸責事由免責但書」三層結構,平衡終止自由與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保護。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對方已投入的具體成本(行銷、帶看、人力等)(元)對方預期可得收益(佣金、報酬)(元)對方可能的轉單/替代利益(應扣除)(元)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房仲簽了專任委託六個月、不得提前終止,這條款有效嗎?

原則上無效。民法第 549 條第一項是強制規定,委任契約不能用約定剝奪隨時終止權。但要注意:終止後仍要付已處理部分的報酬(民法第 548 條),且若在不利時期終止仍可能要賠償。真正有效的拘束方式是違約金條款,而非不得終止條款。

Q2什麼叫不利於他方之時期?有沒有客觀標準?

法律沒有明文標準,法院綜合看:對方是否已投入大量資源接近完成、終止是否讓對方錯失其他機會、有沒有給合理交接時間。契約後半段、即將成果變現的節骨眼通常屬不利時期。終止前給對方一到兩週書面預告與過渡期,可大幅降低被認定不利時期終止的機率。

Q3如果我終止後對方求償,他要證明什麼?我要證明什麼?

對方須證明:你終止的時機對他不利、因此產生具體損害及金額。你須證明但書事由:終止是因非可歸責於你的事由(事務不能、對方違約在先、情勢變更)。對方無法證明具體損害就算時機不利也拿不到錢;預期可得佣金須扣除其轉接其他案件的利益,實際判賠通常遠低於請求金額。

Q4委任契約可以隨時終止嗎?

可以。民法 549 條第一項是強制規定,任一方隨時可終止,約定不得終止原則上無效。

Q5民法 549 條是什麼?

委任契約的任意終止規定,任一方可隨時終止,但不利時期終止要賠償。

Q6什麼叫不利於他方之時期?

對方已投入大量資源接近完成、即將成果變現的節骨眼終止,屬不利時期。

Q7委任終止跟解除契約差在哪?

終止向將來消滅契約,已履行部分有效;解除則溯及消滅,須回復原狀。

Q8委任契約怎麼終止?

以書面(存證信函)通知對方終止意思與理由,預留交接過渡期,並結算已處理部分報酬。

Q9不利時期終止賠償怎麼算?

已投入成本 +(預期可得收益 − 對方可能的轉單利益),實際由法院個案認定。

Q10終止委任後已做的部分要付多少?

依民法第 548 條給付已處理部分相當報酬與必要費用,金額視完成比例。

Q11怎麼證明終止是非可歸責事由?

保留生病診斷、事務變不可能、對方違約在先等溝通與書面紀錄作為但書免責證據。

Q12民法 549 vs 約定違約金哪個拘束力強?

不得終止條款原則無效,違約金條款才真正有拘束力,看到違約金才需仔細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任意終止(民法549)債務不履行解除(民法254-256)
終止權來源法定,任一方隨時可行使,不需理由須對方給付遲延或不能,並經催告
是否需對方同意不需要不需要但須具備法定事由
賠償責任原則無,僅不利時期終止才賠可向違約方請求損害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651条(委任の解除及び不利な時期の解除の損害賠償)
🇰🇷 韓國민법 제689조(위임의 상호해지의 자유 및 부득이한 사유 없는 해지의 손해배상)
🇨🇳 中國民法典第933条(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及损失赔偿)
🇩🇪 德國BGB § 671(Widerruf des Auftrags; Kündigung zur Unzei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2003-2007(révocation et renonciation du mandat)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3.10(termination of agent's power; agency at will)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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