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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49 條(委任契約之終止-任意終止)

  1. 1.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2. 2.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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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49 條規定委任契約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但於不利他方之時期終止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非可歸責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則免責。

Q · 委任契約簽了期限,可以提前終止嗎?

依民法第 549 條第一項,委任契約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終止,不必等期限屆滿、不必對方同意,契約上「不得提前終止」的約定原則上無效。但第二項設了代價:若在「不利於對方的時期」終止,要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是非可歸責於自己的事由(如生病、事務變不可能)導致不得不終止。能不能走與走了要不要賠,是兩件分開判斷的事。

白話解讀

你委託房仲賣房,簽了半年專任委託,兩個月後你不爽想換一家,可以嗎?可以。你委託律師打官司,打到一半覺得他不夠積極想換人,可以嗎?可以。民法 549 條第一項給了你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底牌:委任關係隨時可以喊停,不用等契約到期,不用對方同意。但這條法律有個陰險的第二項:如果你在「不利於對方的時機」喊停,要賠錢。什麼叫不利的時機?律師已經寫好訴狀準備遞交的前一天你說不打了;房仲已經帶了三組買家快要成交時你說要自己賣。這種「搭便車式的提前解約」法律不會讓你白拿便宜。第一項是你的自由,第二項是你的代價。兩者合起來才是這條的全貌:你隨時可以走,但走的時機有講究。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49 條為委任契約之任意終止規定,賦予委任人與受任人任何一方隨時終止契約的權利,作為契約必守原則的法定例外;同時以「不利時期終止之損害賠償責任」與「非可歸責事由免責但書」三層結構,平衡終止自由與相對人的信賴利益保護。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委任契約可以提前終止嗎?

可以,民法 549 條第一項是強制規定,任一方隨時可終止,約定不得終止原則上無效。

Q2提前終止委任要賠錢嗎?

原則不用,但在不利於對方的時期終止要負損害賠償,除非是非可歸責的事由。

Q3什麼叫不利於他方之時期?

對方已投入大量資源接近完成、即將成果變現的節骨眼終止,屬不利時期。

Q4契約寫不得提前終止有效嗎?

原則無效,但有效的拘束方式是違約金條款而非不得終止條款。

Q5對方突然終止委任害我損失能求償嗎?

若終止時機對你不利且造成具體損害,可依 549 條第二項求償。

Q6終止委任後已做的部分要付錢嗎?

要,依民法第 548 條須給付已處理部分的報酬。

Q7董事可以隨時辭職嗎?

可以,董事與公司為委任關係,依本條可隨時辭任,但不利時機辭職可能要賠。

Q8不利時期終止的損害賠償怎麼算?

實際損害+已投入成本,預期收益須扣除對方可能的轉單利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任意終止(民法549)債務不履行解除(民法254-256)
終止權來源法定,任一方隨時可行使,不需理由須對方給付遲延或不能,並經催告
是否需對方同意不需要不需要但須具備法定事由
賠償責任原則無,僅不利時期終止才賠可向違約方請求損害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651条(委任の解除及び不利な時期の解除の損害賠償)
🇰🇷 韓國민법 제689조(위임의 상호해지의 자유 및 부득이한 사유 없는 해지의 손해배상)
🇨🇳 中國民法典第933条(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及损失赔偿)
🇩🇪 德國BGB § 671(Widerruf des Auftrags; Kündigung zur Unzei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s 2003-2007(révocation et renonciation du mandat)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3.10(termination of agent's power; agency at 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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