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49 條(委任契約之終止-任意終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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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特別規定:律師法32
律師接受委任後,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片面終止契約;終止契約時,應於相當期間前通知委任人,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當事人權益受損,及應返還不相當部分之報酬。
II 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c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
信託法63有類似規定
yhcmlc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劉連煜老師:在一人公司之情形,董監事被法人股東依公司法§128-1 II 改派者,無同法§199之適用,但可依本條請求賠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