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民法第 八 節之一 旅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節之一 旅遊
第 514-1 條(旅遊營業人之定義)
  1.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2.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第 514-2 條(旅遊書面之規定)

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交付旅客: 一、旅遊營業人之名稱及地址。 二、旅客名單。 三、旅遊地區及旅程。 四、旅遊營業人提供之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及其品質。 五、旅遊保險之種類及其金額。 六、其他有關事項。 七、填發之年月日。

第 514-3 條(旅客之協力義務)
  1. 旅遊需旅客之行為始能完成,而旅客不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旅客為之。
  2. 旅客不於前項期限內為其行為者,旅遊營業人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3. 旅遊開始後,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第 514-4 條(第三人參加旅遊)
  1. 旅遊開始前,旅客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旅遊。旅遊營業人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 第三人依前項規定為旅客時,如因而增加費用,旅遊營業人得請求其給付。如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退還。
第 514-5 條(變更旅遊內容)
  1. 旅遊營業人有不得已之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
  2. 旅遊營業人依前項規定變更旅遊內容時,其因此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於旅客;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3. 旅遊營業人依第一項規定變更旅程時,旅客不同意者,得終止契約。
  4. 旅客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時,得請求旅遊營業人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由旅客附加利息償還之。
第 514-6 條(旅遊服務之品質)

旅遊營業人提供旅遊服務,應使其具備通常之價值及約定之品質。

第 514-7 條(旅遊營業人之瑕疵擔保責任)
  1. 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得請求旅遊營業人改善之。旅遊營業人不為改善或不能改善時,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其有難於達預期目的之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2.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服務不具備前條之價值或品質者,旅客除請求減少費用或並終止契約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3. 旅客依前二項規定終止契約時,旅遊營業人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其所生之費用,由旅遊營業人負擔。
第 514-8 條(旅遊時間浪費之求償)

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致旅遊未依約定之旅程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之浪費,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其每日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旅遊營業人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

第 514-9 條(旅客隨時終止契約之規定)
  1. 旅遊未完成前,旅客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生之損害。
  2.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514-10 條(旅客在旅遊途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事故之處置)
  1. 旅客在旅遊中發生身體或財產上之事故時,旅遊營業人應為必要之協助及處理。
  2. 前項之事故,係因可歸責於旅遊營業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費用,由旅客負擔。
第 514-11 條(旅遊營業人協助旅客處理購物瑕疵)

旅遊營業人安排旅客在特定場所購物,其所購物品有瑕疵者,旅客得於受領所購物品後一個月內,請求旅遊營業人協助其處理。

第 514-12 條(短期之時效)

本節規定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求權,均自旅遊終了或應終了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 第 八 節之一 旅遊」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