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14-1 條(旅遊營業人之定義)
- 1.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 2.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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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14條之1定義旅遊營業人:須以旅遊為業收費、安排旅程,並提供交通、膳宿、導遊至少一項,三要件缺一不可。
Q · 怎麼判斷對方是不是法律上的「旅遊營業人」?
依民法第514條之1,要同時符合三個要件才算旅遊營業人:第一,以提供旅遊服務為營業並收取旅遊費用(營業性);第二,有「安排旅程」這個核心動作;第三,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之中至少一項。三者缺一不可。單純訂房平台、純票務代買不符合,但把交通、住宿、行程組成套裝出售的業者符合。對方符合定義,旅客才能主張第514-2至514-12條的特別保護。
白話解讀
你報名一個「一泊二食溫泉行」,行程泡湯、吃飯、交通全包,結果飯店髒亂、導遊落跑,你想求償時才發現:你能不能用民法第 514-1 到 514-12 條那一整套超強的旅遊專章保護,全看對方是不是這條定義的「旅遊營業人」。關鍵有三個:第一,以此為業收費;第二,有「安排旅程」這個核心動作;第三,還要提供交通、膳宿、導遊之中至少一項。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單純訂房網站不是,純粹代買機票的票務公司不是,但 KLOOK 那種幫你組合「一日遊 + 導覽 + 午餐」的套裝就是。這個分界線決定了你手上武器的火力:如果對方符合定義,你能主張的遠比消保法還多,包括強制投保責任險、變更行程的特別規範、瑕疵擔保責任、甚至無過失返還費用義務。站錯邊,你只能走普通消費爭議。
法律定性
民法第514條之1為旅遊契約的入口定義條文,明定「旅遊營業人」須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費用,且其旅遊服務涵蓋安排旅程及交通、膳宿、導遊等有關服務,藉此界定整部民法旅遊專章特別保護的適用主體與範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第514條之1是什麼?▾
界定誰是「旅遊營業人」的入口定義,決定旅客能否援用民法旅遊專章的特別保護。
Q2旅遊營業人的三個要件是什麼?▾
以旅遊為業並收費、安排旅程、提供交通膳宿導遊之一,缺一不可。
Q3訂房網站算旅遊營業人嗎?▾
單純訂房不算,因為沒有「安排旅程」要件;但平台上的套裝行程業者可能算。
Q4FB 揪團收費帶人玩算旅遊營業人嗎?▾
關鍵在能否證明「以此為業」,長期揪團、固定定價、收據發票都是營業性證據。
Q5KLOOK 賣的一日遊套票算旅遊契約嗎?▾
含交通加行程的套裝符合定義,因第二項用「或」,提供其中一項服務即足。
Q6符合旅遊營業人定義對旅客有什麼好處?▾
可主張變更行程限制、瑕疵擔保、強制投保等第514-2至514-12條的特別保護。
Q7旅遊契約的求償時效多久?▾
瑕疵相關請求權一年(第514-12條),自旅遊終了時起算。
Q8無照揪團經營有什麼風險?▾
除民事責任外,未向觀光主管機關登記經營旅行業違反發展觀光條例,可罰10至50萬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對象 | 是否安排旅程 | 適用法律 | 旅客武器強度 |
|---|---|---|---|
| 符合定義之旅遊營業人(旅行社、套裝行程業者) | 是 | 民法旅遊專章第514-1至514-12條(特別保護) | 高 |
| 純訂房平台(如 Booking、Airbnb 房東) | 否 | 一般住宿契約、消保法資訊揭露 | 中 |
| 純票務代買(單買機票、車票) | 否 | 委任或運送契約一般規則 | 中低 |
| 偶發無償代勞之朋友 | 可能有 | 委任、不當得利等一般規則,非旅遊專章 | 低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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