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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14-1 條(旅遊營業人之定義)

  1. 1.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2. 2.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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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14條之1定義旅遊營業人:須以旅遊為業收費、安排旅程,並提供交通、膳宿、導遊至少一項,三要件缺一不可。

Q · 怎麼判斷對方是不是法律上的「旅遊營業人」?

依民法第514條之1,要同時符合三個要件才算旅遊營業人:第一,以提供旅遊服務為營業並收取旅遊費用(營業性);第二,有「安排旅程」這個核心動作;第三,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之中至少一項。三者缺一不可。單純訂房平台、純票務代買不符合,但把交通、住宿、行程組成套裝出售的業者符合。對方符合定義,旅客才能主張第514-2至514-12條的特別保護。

白話解讀

你報名一個「一泊二食溫泉行」,行程泡湯、吃飯、交通全包,結果飯店髒亂、導遊落跑,你想求償時才發現:你能不能用民法第 514-1 到 514-12 條那一整套超強的旅遊專章保護,全看對方是不是這條定義的「旅遊營業人」。關鍵有三個:第一,以此為業收費;第二,有「安排旅程」這個核心動作;第三,還要提供交通、膳宿、導遊之中至少一項。三個條件缺一不可。單純訂房網站不是,純粹代買機票的票務公司不是,但 KLOOK 那種幫你組合「一日遊 + 導覽 + 午餐」的套裝就是。這個分界線決定了你手上武器的火力:如果對方符合定義,你能主張的遠比消保法還多,包括強制投保責任險、變更行程的特別規範、瑕疵擔保責任、甚至無過失返還費用義務。站錯邊,你只能走普通消費爭議。

法律定性

民法第514條之1為旅遊契約的入口定義條文,明定「旅遊營業人」須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費用,且其旅遊服務涵蓋安排旅程及交通、膳宿、導遊等有關服務,藉此界定整部民法旅遊專章特別保護的適用主體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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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透過 Booking 訂房發生糾紛,能告 Booking 違反旅遊契約嗎?

不行。Booking 只是訂房平台,沒有「安排旅程」這個核心要件,不符合民法第514條之1第二項的旅遊服務定義。你只能對飯店主張一般住宿契約責任,或依消保法對平台主張資訊揭露義務。但如果你買的是平台上的套裝行程(含交通加住宿加活動),組這個套裝的業者就可能是旅遊營業人。要看清楚契約上簽約的對方是誰,很多人以為對方是 Booking,其實是另一家代理商。

Q2FB 揪團的自稱「達人」出事了,我能用民法旅遊專章告他嗎?

關鍵在能否證明他「以此為業」。單次揪團很難認定,但若他長期揪團、有固定定價、開收據或提供發票、甚至有業配合作,這些都是營業性的證據,法院會綜合判斷。截圖他過去所有揪團貼文、私訊報價對話、轉帳紀錄,累積起來比單一次揪團更有說服力。就算最後認定他不是旅遊營業人,你至少還能走一般委任契約或不當得利。

Q3旅遊營業人的三個要件是什麼?

依民法第514條之1,須同時具備三要件:第一,以提供旅遊服務為營業並收取旅遊費用,也就是營業性;第二,有「安排旅程」這個核心動作;第三,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之中至少一項。第二項使用「或」字,代表服務只要有其中一項就足夠,不需要全部具備。三要件缺一不可,決定對方是否被納入旅遊專章的特別保護。

Q4民法第514條之1是什麼?

界定誰是「旅遊營業人」的入口定義條文,決定旅客能否援用民法旅遊專章(514-2至514-12條)的特別保護。

Q5旅遊營業人和訂房平台差在哪?

差在有沒有「安排旅程」要件。旅行社或套裝行程業者有安排旅程,符合定義;純訂房平台只訂房不安排旅程,不符合。

Q6什麼叫「安排旅程」?

指業者規劃路線、串接交通住宿與活動形成行程整體,而非單純代訂單一服務或居間介紹。

Q7旅遊服務一定要交通、膳宿、導遊全包嗎?

不用。第二項用「或」字,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之中至少一項即足。

Q8怎麼判斷對方是不是旅遊營業人?

依序檢查三要件:有無以旅遊為業並收費、有無安排旅程、有無提供交通膳宿導遊之一,三者缺一不可。

Q9旅遊出包要怎麼主張權利?

先確認符合定義,保留報名文件、付款紀錄、行程表與廣告,再寄存證信函明確援引第514-1條及違反之具體條文。

Q10怎麼證明揪團者是「以此為業」?

蒐集長期揪團貼文、固定定價、收據發票、業配合作與轉帳紀錄,由法院綜合判斷營業性。

Q11認定為旅遊營業人後可以告對方什麼?

可主張書面義務(514-2)、變更行程限制(514-5)、瑕疵擔保(514-6、514-7)等專章特別責任。

Q12民法旅遊專章 vs 消保法哪個對旅客有利?

符合旅遊營業人定義時,旅遊專章保護範圍比消保法更廣,含強制投保、變更行程規範等;不符合則回到消保法一般爭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對象是否安排旅程適用法律旅客武器強度
符合定義之旅遊營業人(旅行社、套裝行程業者)民法旅遊專章第514-1至514-12條(特別保護)
純訂房平台(如 Booking、Airbnb 房東)一般住宿契約、消保法資訊揭露
純票務代買(單買機票、車票)委任或運送契約一般規則中低
偶發無償代勞之朋友可能有委任、不當得利等一般規則,非旅遊專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旅行業法 第2条(旅行業の定義)— 日本民法に旅行契約の章はなく、業法で規律
🇰🇷 韓國관광진흥법 제4조(여행업 등록) — 한국 민법에 여행계약 장 없음
🇨🇳 中國旅游法 第111条(旅游经营者定义)+ 民法典合同编
🇩🇪 德國BGB § 651a(Pauschalreisevertrag)— ROC 旅遊專章之直接母法
🇫🇷 法國Code du tourisme article L211-1(organisation et vente de voyages et séjours)
🇺🇸 美國州法 Seller of Travel laws(如 California Seller of Travel Act),無統一聯邦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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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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