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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14-1 條(旅遊營業人之定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2.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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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旅遊契約為不要式契約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稱「旅遊營業人」者,謂以提供旅客旅遊服務為營業而收取旅遊費用之人。 II 前項「旅遊服務」,係指安排旅程及提供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之服務。 🔵葉啟洲師:臺灣債各之所有有旅遊契約,在比較法上極為少見,是因為繼受德國,德國人非常愛旅遊,連失業補助都有旅遊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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