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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14-2 條(旅遊書面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交付旅客: 一、旅遊營業人之名稱及地址。 二、旅客名單。 三、旅遊地區及旅程。 四、旅遊營業人提供之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及其品質。 五、旅遊保險之種類及其金額。 六、其他有關事項。 七、填發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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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此書面並非旅遊契約之要式文件,僅作為行前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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