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交付旅客: 一、旅遊營業人之名稱及地址。 二、旅客名單。 三、旅遊地區及旅程。 四、旅遊營業人提供之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及其品質。 五、旅遊保險之種類及其金額。 六、其他有關事項。 七、填發之年月日。
重點摘要民法第514條之2規定,旅客請求時旅行社須以書面交付七項法定事項,含旅程、交通膳宿品質、保險金額與填發日期。
Q · 旅行社一定要給我書面契約嗎?
旅客請求時,旅行社就必須依514-2交付書面
依民法第514條之2,契約本身不要式(口頭或線上報名即成立),但旅客「請求」時,旅行社必須以書面交付七項法定記載事項:營業人名稱地址、旅客名單、旅程、交通膳宿導遊品質、保險種類金額、其他事項、填發日期。這份書面是資訊揭露工具,非契約成立要件,但出事時決定你能否證明承諾內容。
報名旅行團的時候,你拿到的通常只有一張行程表和刷卡單。你以為「反正行程表上寫了就行」。但 514-2 給了你一個幾乎沒人用過的權利:你可以要求旅行社給你一份正式書面文件,上面必須清楚記載七件事,包括旅行社的名稱地址、旅客名單、完整旅程、交通膳宿品質、保險種類和金額、還有日期。這份文件不是行程表,是有法律意義的書面紀錄。重點來了:旅行社出事的時候(飛機延誤沒補償、飯店降級、導遊失聯),你手上有沒有這份書面,直接決定你能不能證明「當初講好是什麼」。沒有這份書面,旅行社可以說「我沒承諾過五星飯店啊」。有這份書面,爭議的籌碼完全翻轉。法律給了你這把鑰匙,但你要主動開口「請求」才會啟動。
民法第514條之2為旅遊契約的書面交付義務規範:旅遊營業人應於旅客請求時,以書面記載七項法定事項並交付旅客。其性質為單向資訊揭露義務,而非契約成立的要式要件,目的在賦予旅客隨時啟動透明化、固定承諾內容的舉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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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行程表有沒有涵蓋本條七個項目:旅行社名稱地址、旅客名單、旅程、交通膳宿導遊品質、保險種類金額、其他事項、填發日期。一般行銷用的行程表通常缺保險細節、旅客名單、填發日期,所以不算完整書面,可明確依514-2要求補交付。實務上旅行社常用旅遊契約書搭配行程表湊齊七項,拿到要逐項核對,特別是第四款品質與第五款保險金額。
旅行社違反514-2交付義務,構成契約附隨義務違反。可先以存證信函或email書面催告,對方仍不給的拒絕行為,在日後糾紛中會被法院或調解委員會視為旅行社有過失的跡象。多數旅行社一聽到旅客引用條號就會立刻改口補給,因為他們知道這條存在但賭旅客不會主動要求。
來得及,請求權本身沒有特定時效,但旅遊瑕疵的損害賠償請求依民法第514條之12只有1年時效,自旅遊終了時起算,動作要快。回國第一步不是打電話罵旅行社,而是立刻email請求交付514-2書面並保留回覆,這封email的時間戳記就是日後證明你在時效內主張權利的關鍵。
旅遊書面交付義務,旅客請求時旅行社須以書面記載七項法定事項並交付旅客,是旅遊資訊揭露的法律工具。
營業人名稱地址、旅客名單、旅遊地區及旅程、交通膳宿導遊品質、保險種類金額、其他事項、填發年月日。
旅遊契約不要式,口頭或線上報名即成立;514-2書面只是資訊揭露工具,不是契約成立要件。
行程表是行銷文件可被稱『僅供參考』,514-2書面是含七款法定記載的文件,是違約認定核心證據。
出發前用LINE或email明確寫『依民法514-2請求交付書面』並列出七款,保留對方回覆紀錄。
先書面催告,仍不給就保留拒絕紀錄,這個拒絕行為日後會被視為旅行社有過失的跡象。
逐項核對七款,重點查第四款品質與第五款保險金額,這兩項最常被模糊帶過。
立刻email請求交付514-2書面並保存時間戳記,再向品保協會或消保會申訴。
兩者疊加最強:消保法11-17審查條款公平性,514-2書面是判斷『當初說好什麼』的核心證據,缺書面時不公平條款更難挑戰。
| 項目 | 行銷行程表 | 民法514-2法定書面 |
|---|---|---|
| 文件性質 | 行銷文件,僅供參考 | 法定資訊揭露文件 |
| 記載事項 | 通常缺保險細節、旅客名單、填發日期 | 強制七款完整記載 |
| 爭議效力 | 旅行社可稱『只是參考』 | 違約認定的核心證據 |
| 啟動方式 | 報名即拿到 | 須旅客主動請求才啟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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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營業人因旅客之請求,應以書面記載左列事項,交付旅客: 一、旅遊營業人之名稱及地址。 二、旅客名單。 三、旅遊地區及旅程。 四、旅遊營業人提供之交通、膳宿、導遊或其他有關服務及其品質。 五、旅遊保險之種類及其金額。 六、其他有關事項。 七、填發之年月日。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旅客明悉與旅遊有關之事項,爰明定旅遊營業人於旅客請求時,應以書面記載旅遊相關資料,交付旅客。惟該書面並非旅遊契約之要式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旅客明悉與旅遊有關之事項,爰明定旅遊營業人於旅客請求時,應以書面記載旅遊相關資料,交付旅客。惟該書面並非旅遊契約之要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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