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14 條(權利行使之期間)
- 1.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2.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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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14條規定,定作人對承攬瑕疵的五種權利(修補、費用償還、減價、損害賠償、解約)須於瑕疵發見後一年內行使,逾期消滅。
Q · 裝潢或工程有瑕疵,可以拖多久才告?
依民法第514條第1項,定作人對承攬瑕疵的五種權利——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契約解除權——都必須在「瑕疵發見後一年內」行使,逾期全部消滅。承攬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解除權則自「原因發生後一年」消滅。多數實務見解認為這一年是除斥期間,不因催告(如存證信函)而中斷,必須在期間內起訴或聲請調解才守得住。建築物或其他土地工作物的瑕疵發見期間,另依第499條延長為五年。
白話解讀
你家裝潢完工半年後,發現浴室地磚開始鼓起。你想著「反正有保固」就慢慢跟師傅喬。一年過去了,你終於受不了決定動真格。但當你去問律師的時候,律師會搖頭。這條規定給你的時間只有「發現瑕疵後一年」,過了這一年,你的修補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價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契約解除權,五個武器全部同時消滅。這是民法一般時效 15 年的 15 分之 1。為什麼這麼短?因為法律認為承攬關係必須快速了結,不能讓師傅揹著「隨時可能被告」的不確定性一輩子。所以這條對你最殘酷的事是:很多人以為自己在「和平交涉」,其實時效已經在倒數。你每一次妥協的拖延,都在替對方清零你的武器。
法律定性
民法第514條為承攬契約瑕疵擔保的權利行使期間規定,將定作人的五種瑕疵救濟權利(修補、費用償還、減價、損害賠償、解約)統一限制為「瑕疵發見後一年」,承攬人的請求權則自原因發生後一年,目的在於使承攬法律關係儘速確定。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此一年期為除斥期間而非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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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514條的一年是除斥期間還是消滅時效?▾
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是除斥期間,不因催告中斷,必須在一年內起訴或聲請調解。
Q2存證信函可以中斷514條的一年期間嗎?▾
多數見解認為不能,除斥期間不因催告而中斷,存證信函法律效果有限。
Q3「瑕疵發見」的時間怎麼起算?▾
明顯瑕疵以看到當下起算;複雜或結構性瑕疵,法院有時以知悉瑕疵原因時起算。
Q4建築物瑕疵也只有一年嗎?▾
不是。建築物或其他土地工作物的瑕疵發見期間,依第499條延長為五年。
Q5師傅一直答應要修,會不會讓時效不算?▾
不會。除非另成立新的書面補救協議構成新契約關係,否則承諾不阻止本條期間經過。
Q6承攬人(廠商)的請求權也是一年嗎?▾
是。承攬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解除權,自原因發生後一年內不行使即消滅。
Q7一年快到了還沒解決怎麼辦?▾
立即聲請法院或鄉鎮市調解、或直接提起訴訟,是阻止權利消滅的有效方式。
Q8和保固期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保固是契約承諾的維修期間,本條是打官司權利的存續期間,兩者獨立計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民法514條(承攬瑕疵) | 民法125條(一般時效) | 民法499條(建築物) |
|---|---|---|---|
| 適用對象 | 承攬契約瑕疵五種權利 | 一般請求權 | 建築物等土地工作物瑕疵 |
| 期間 | 1 年 | 15 年 | 瑕疵發見期間 5 年 |
| 性質(多數實務見解) | 除斥期間,不因催告中斷 | 消滅時效,可中斷/不完成 | 瑕疵發見期間 |
| 起算點 | 瑕疵發見後(承攬人請求權自原因發生後) | 請求權可行使時 | 瑕疵發見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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