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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14 條(權利行使之期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因其原因發生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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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no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跟發見期間不同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