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13 條(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 前項請求,承攬人於開始工作前亦得為之。
- 前二項之抵押權登記,如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之。
- 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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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第四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就修繕報酬所登記之抵押權,於工作物『因修繕所增加之價值限度內』,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抵押權。38th, P6
huang999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punica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承攬人抵押權性質有「強制性意定抵押權」及「法定抵押權」2說。
另「抵押權登記」與「預為抵押權登記」不同。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