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章 通則
第 967 條(直系與旁系血親)
- 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 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第 968 條(親等之計算)
血親親等之計算,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再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第 969 條(姻親之定義)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第 970 條(姻親之親系及親等)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第 971 條(姻親關係之消滅)
姻親關係,因離婚而消滅;結婚經撤銷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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