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67 條(直系與旁系血親)
- 1.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 2.稱旁系血親者,謂非直系血親,而與己身出於同源之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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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67 條將血親分為直系(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與旁系(非直系而與己身出於同源),是繼承與禁婚的判斷起點。
Q · 直系血親跟旁系血親差在哪?
依民法第 967 條,直系血親是「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也就是你的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這條垂直線上的人。旁系血親則是「非直系血親、但與己身出於同源」,也就是你和對方共享一個祖先但不在同一條垂直線上,例如兄弟姊妹、叔伯姑姨、堂表兄弟姊妹。這個區分決定繼承順位、近親禁婚範圍、拒絕證言權等家族法上的核心問題。
白話解讀
你以為「親戚」就是親戚,大家感覺親疏不同而已。法律不這樣看。法律把所有血親切成兩種結構:直系(你生的、生你的,一條垂直線)和旁系(跟你共用一個祖先的所有人)。這個切法看起來像戶政考題,但它決定了三件很現實的事:誰能繼承你的遺產、誰不能跟誰結婚、誰可以拒絕出庭作證對你不利。你的親叔叔跟你爸是同一個爺爺生的,所以你和叔叔是旁系血親。你的繼父沒血緣,在這條眼裡根本不算血親(那是姻親)。養子女呢?法律把收養擬制為血親,所以養父母跟你是直系血親,就算沒有一滴相同的血。這條是整個家族法的起跑線,後面的繼承、結婚禁止、扶養義務,全部都要先過這條的定義。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67 條為親屬編血親類型的基礎定義條款,將血親二分為「直系血親」(上下垂直延伸的血緣關係,即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與「旁系血親」(與己身共享同一祖先但非直系的血緣關係),構成繼承、婚姻、扶養、拒絕證言等家族法核心制度的判斷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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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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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表哥表妹到底能不能結婚?▾
不能。表兄弟姊妹跟你是四親等旁系血親(共同祖父母),在民法第983條六親等內禁婚的範圍裡。這條的分類是判斷的起點,第968條教你怎麼數親等,第983條告訴你幾親等內不行。不是只有結婚不行,連事實上的同居生子也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所生子女在非婚生子女的認定上會有額外問題。
Q2養子女跟親生子女在繼承上真的完全一樣嗎?▾
一樣。民法第1077條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擬制為直系血親,繼承順位、應繼分、特留分都和親生子女相同。但收養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才成立,私下「過繼」或「口頭約定」在法律上不算數。如果你家族裡有人從小被帶大但沒有正式辦收養,一旦遺產爭議發生,他在法律上會被視為外人。
Q3繼父繼母過世,繼子女可以繼承嗎?▾
原則上不能。繼父繼母和繼子女是姻親關係(民法第969條),不是血親。除非繼父繼母正式辦理收養程序,把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才會變成直系血親而有繼承權。很多重組家庭把「一起生活很久」當作天經地義的繼承基礎,結果真的面對遺產時才發現法律完全不這樣認定。
Q4直系血親是什麼意思?▾
依民法第 967 條,是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包含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等上下垂直線上的所有血緣關係人。
Q5旁系血親是什麼?▾
依民法第 967 條,是非直系血親但與己身出於同源的血親,例如兄弟姊妹、叔伯姑姨、堂表兄弟姊妹、姪甥等共享祖先但不在垂直線上的人。
Q6養子女在民法上算什麼血親?▾
依民法第 1077 條,經法院認可的養子女與養父母擬制為直系血親,繼承權、扶養、禁婚、拒絕證言全部比照親生子女。
Q7什麼是擬制血親?▾
本無血緣但因法律規定(主要是收養)而視為血親的關係。最常見的是養父母與養子女,民法第 1077 條把他們擬制為直系血親。
Q8怎麼判斷自己跟某人是直系還是旁系血親?▾
畫家族樹:對方是你的祖先或後代(垂直線上)就是直系;找得到共同祖先但不在垂直線上就是旁系;找不到血緣連結就是姻親或無關。
Q9親等怎麼計算?▾
依民法第 968 條,直系從己身上下直接數世代;旁系從己身上至共同祖先、再下至對方,相加為總親等數。例如表兄弟為四親等旁系。
Q10怎麼辦理收養才能讓繼子女變直系血親?▾
雙方訂立書面收養契約 → 向法院聲請認可(民法第 1079 條)→ 法院審酌子女最佳利益後裁定 → 戶政登記。私下口頭過繼不算數。
Q11查詢自己家族親等關係要花多少錢?▾
戶政事務所申請「親屬關係證明書」每份新台幣 100 元,可請戶政人員協助繪製家系圖;複雜跨代尋親可委託律師(基本諮詢費 3-6 千元)。
Q12直系血親 vs 旁系血親差在哪?▾
直系是上下垂直線(父母子女祖孫),旁系是共享祖先但不垂直(兄弟叔伯堂表)。差別在禁婚範圍(直系全面禁、旁系六親等內禁)、繼承順位、扶養義務範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lineal_relative | collateral_relative |
|---|---|---|
| 判斷標準 | 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垂直線) | 與己身出於同源、但非垂直線上的血親 |
| 典型範例 |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孫子女、曾孫 | 兄弟姊妹、叔伯姑姨、堂表兄弟姊妹、姪甥 |
| 親等計算(民法第 968 條) | 從己身上下直接數世代數 | 從己身上至共同祖先、再下至對方的世代總和 |
| 繼承順位(民法第 1138 條) | 直系卑親屬為第一順位 | 兄弟姊妹為第三順位 |
| 近親禁婚(民法第 983 條) | 全面禁止(無親等限制) | 六親等內禁止 |
| 拒絕證言權(刑訴第 180 條) | 全部範圍 | 三親等內 |
| 扶養義務(民法第 1114 條) | 直系血親互負 | 兄弟姊妹、家長家屬互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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