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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27430 號
要旨
關於戶籍登記之稱謂欄,可否無須區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按民法採男女平等原則,對於血親之規定僅有直系、旁系之分,並無內、外之別。故民法上所稱祖父母包括祖父母與外祖父母在內
主旨
關於戶籍登記之稱謂欄,可否無須區分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均登載為「祖父」、「祖母」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97 年 7 月 22 日內授中戶字第 0970729697 號書函。
二、按民法採男女平等原則,廢除過去依宗法觀念而作之親屬分類;對於血親之規定僅有直系、旁系之分,並無內、外之別。故民法上所稱「祖父母」包括祖父母與外祖父母在內(最高法院 27 年上字第 69 號判例、85 年台上字第 823 號判決參照)。來函所詢有關戶籍登記稱謂欄之記載方式乙節,核屬戶籍行政事項,請參考前開說明,本於職權酌處。
正本
內政部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