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4 條(戶籍登記項目)
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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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問題是關於戶籍法第4條的解釋,該條列舉了不同類別的戶籍登記項目。根據最新的戶籍法相關資料,我對以下幾項進行釋義: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將新生兒的身分資訊登錄到戶籍系統中,以建立其在社會中的身份。 (四)結婚、離婚登記: 登記夫妻關係的建立或解除。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記錄個人從原居住地遷離的登記。 (二)遷入登記:記錄個人遷入新的居住地的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針對與原戶籍不符的情況,進行戶籍資料的調整或合併。 五、出生地登記:紀錄個人的出生地點。 根據法條的解釋,這些登記項目都是根據個人的身分變化或遷移情況來進行的,以確保戶籍資料與實際狀況的一致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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