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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4 條(戶籍登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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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登記。 (四)結婚、離婚登記。 (五)監護登記。 (六)輔助登記。 (七)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八)死亡、死亡宣告登記。 (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二、初設戶籍登記。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 (二)遷入登記。 (三)住址變更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 五、出生地登記。 六、依其他法律所為登記。

深度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問題是關於戶籍法第4條的解釋,該條列舉了不同類別的戶籍登記項目。根據最新的戶籍法相關資料,我對以下幾項進行釋義: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將新生兒的身分資訊登錄到戶籍系統中,以建立其在社會中的身份。 (四)結婚、離婚登記: 登記夫妻關係的建立或解除。 三、遷徙登記: (一)遷出登記:記錄個人從原居住地遷離的登記。 (二)遷入登記:記錄個人遷入新的居住地的登記。 四、分(合)戶登記:針對與原戶籍不符的情況,進行戶籍資料的調整或合併。 五、出生地登記:紀錄個人的出生地點。 根據法條的解釋,這些登記項目都是根據個人的身分變化或遷移情況來進行的,以確保戶籍資料與實際狀況的一致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7 版

  • 認領名詞
  • 收養名詞
  • 終止收養名詞
  • 離婚名詞
  • 死亡宣告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本條有 7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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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戶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第 4 條規定:「戶籍登記,指下列登記: 一、身分登記: (一)出生登記。 (二)認領登記。 (三)收養、終止收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戶籍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