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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八章 罰則

§ 75–817

75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之處罰
  1.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3.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76為不實申請之處罰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戶籍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