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77 條(拒絕接受戶口調查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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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 77 條》,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拒絕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資料,相關人員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的罰鍰。我無法找到具體的案例或參考資料來支持這一條法規。
立法沿革 2 版
(0201201 制定)
監護人有更換時,新監護人除依前條規定聲請登記外,並應開具原監護人之姓名及其更換原因。
(0970509 全文修正)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依第六十八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規定,增列「公司」一詞。又依現行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依本條於通知期限內接受調查或提供資料者,其處罰第一次為三千六百元,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為一萬五千元,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為三萬元。惟實務上甚少有第二次或第三次通知仍拒絕者,爰修正罰鍰金額。
- 第六十八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戶籍法 第 68 條條文
(0201201 制定)
監護人有更換時,新監護人除依前條規定聲請登記外,並應開具原監護人之姓名及其更換原因。
(097050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五條移列。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八條規定,增列「公司」一詞。又依現行戶籍罰鍰處罰金額基準表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依本條於通知期限內接受調查或提供資料者,其處罰第一次為三千六百元,第二次通知拒絕之處罰為一萬五千元,第三次通知拒絕之處罰為三萬元。惟實務上甚少有第二次或第三次通知仍拒絕者,爰修正罰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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