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76 條(為不實申請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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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76條,對於故意提供不實資料的申請人,罰則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這意味著如果一個人故意提供不實申請或不實資料給戶政事務所或其他相關單位,將會被處以相應的罰款。例如,如果有人故意提供錯誤的身份證明文件或地址來進行戶籍登記,並被發現後,他們可能會被罰款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
立法沿革 2 版
(0201201 制定)
監護登記之聲請,應由監護人自監護開始之日起十五日內,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為之。 一、監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本籍及住所。 二、受監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及本籍。 三、家長之姓名、職業、本籍及與受監護人之關係。 四、監護之原因及監護開始之年月日。 五、為監護人之原因及其證明書類。
(0970509 全文修正)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第修正條文六十八條規定,增列「公司」一詞,並將所定「戶政機關」,修正為「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另增訂罰鍰金額下限。
- 故意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罰鍰名詞
監護登記之聲請,應由監護人自監護開始之日起十五日內,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為之。 一、監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本籍及住所。 二、受監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及本籍。 三、家長之姓名、職業、本籍及與受監護人之關係。 四、監護之原因及監護開始之年月日。 五、為監護人之原因及其證明書類。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四條移列。 二、配合第修正條文六十八條規定,增列「公司」一詞,並將所定「戶政機關」,修正為「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另增訂罰鍰金額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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