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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75 條(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3.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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