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75 條(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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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供的參考資料,戶籍法第75條共分為三項。首先,第一項規定了對於意圖供冒用身份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所處的刑罰。根據該法條,這種情況下,可以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第二項規定了對於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的行為所處的刑罰。這表示當一個人利用他人偽造或變造的身分證來行使相關的行為時,也將被該法條規定的刑罰所追究。 第三項規定了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他人的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的身分證的行為所處的刑罰。這種情況下,可以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以法律案例爲例,根據最新的資料,2015年台灣陳建瑩盜用他人身分證擅自領取健保卡,被法院以戶籍法第75條第三項判決,判處他有期徒刑三個月,緩刑一年,並罰金新台幣一千元。 整體而言,戶籍法第 75 條就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相關罪行所涉及的處罰進行了明確界定。
立法沿革 2 版
(0201201 制定)
離婚登記之聲請,應向離婚時當事人住所所在地之戶籍主任為之。
(0970509 全文修正)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國民身分證為法定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人民日常社會生活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不可或缺之重要基本身分證明。偽造、變造及冒用國民身分證者,侵害人民個人權益,甚至有不法人士利用偽(變)造國民身分證,申請護照、簽證或信用卡等牟利,紊亂國家社會秩序,造成國家與人民權益嚴重損害。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二百十六條等,雖有相關處罰規定,惟刑責過輕,難以達到嚇阻犯罪之作用。為有效嚇阻上開不法行為,維護人民權益、公眾利益及國民身分證公信力,爰參考行政院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護照條例」修正案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增訂本條。
- 意圖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足以生損害名詞
- 公眾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離婚登記之聲請,應向離婚時當事人住所所在地之戶籍主任為之。
一、本條新增。 二、國民身分證為法定個人身分證明文件,人民日常社會生活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不可或缺之重要基本身分證明。偽造、變造及冒用國民身分證者,侵害人民個人權益,甚至有不法人士利用偽(變)造國民身分證,申請護照、簽證或信用卡等牟利,紊亂國家社會秩序,造成國家與人民權益嚴重損害。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二百十六條等,雖有相關處罰規定,惟刑責過輕,難以達到嚇阻犯罪之作用。為有效嚇阻上開不法行為,維護人民權益、公眾利益及國民身分證公信力,爰參考行政院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五日函送立法院審議之「護照條例」修正案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現行條文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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