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75 條(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之處罰)
- 1.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2.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 3.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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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提供的參考資料,戶籍法第75條共分為三項。首先,第一項規定了對於意圖供冒用身份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對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所處的刑罰。根據該法條,這種情況下,可以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第二項規定了對於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的行為所處的刑罰。這表示當一個人利用他人偽造或變造的身分證來行使相關的行為時,也將被該法條規定的刑罰所追究。 第三項規定了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他人的身分而使用他人遺失的身分證的行為所處的刑罰。這種情況下,可以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以法律案例爲例,根據最新的資料,2015年台灣陳建瑩盜用他人身分證擅自領取健保卡,被法院以戶籍法第75條第三項判決,判處他有期徒刑三個月,緩刑一年,並罰金新台幣一千元。 整體而言,戶籍法第 75 條就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相關罪行所涉及的處罰進行了明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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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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