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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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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75 條
(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之處罰)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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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
供冒用身分使用,而
偽造
、
變造
國民身分證,
足以生損害
於
公眾
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罰金
。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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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登記之類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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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登記之變更、更正、撤銷及廢止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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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登記之申請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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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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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戶籍資料之申請及提供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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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戶口調查及統計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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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罰則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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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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