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74 條(各種統計表之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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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分製各種統計表。
- 2.前項統計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戶政事務所應按期層送該管上級機關;必要時,得辦理其他戶口統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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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74條,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製作各種統計表,這些表格可能包括有關人口、戶籍、婚姻等方面的統計資料。這些統計表格應按期層送該管上級機關,並且在必要時可以進行其他戶口統計調查。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當地的戶政事務所可以製作一份人口統計表格,記錄該地區的人口數量、結構、性別比例等信息。該統計表格可以按期層送該管上級機關,以便他們瞭解並分析人口變化趨勢。在某些情況下,戶政事務所還可以進行額外的戶口統計調查,例如調查某一特定群體的人口情況或者收集更詳細的統計資料。
立法沿革 2 版
(0201201 制定)
離婚登記之聲請,應由雙方當事人自離婚之日起十五日內,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為之。 一、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及本籍。 二、雙方父母之姓名、職業及本籍。 三、雙方家長之姓名、職業、本籍及與當事人之親屬關係。 四、離婚之年月日及所在地。 五、兩願離婚者、其離婚之書面謄本,判決離婚者,其判決書謄本。 六、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者,應附具同意之證明書類。
(0970509 全文修正)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分製各種統計表。 前項統計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戶政事務所應按期層送該管上級機關;必要時,得辦理其他戶口統計調查。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 二、中央主管機關製作之統計表主要有月報、季報及年報。惟原條文並未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分製各種統計表,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列。 三、各類統計表按期層送該管上級機關者,僅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包括中央主管機關,故將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二項有關戶口統計資料得對外提供並收費之規定,已併入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爰予刪除。
- 主管機關名詞
離婚登記之聲請,應由雙方當事人自離婚之日起十五日內,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為之。 一、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及本籍。 二、雙方父母之姓名、職業及本籍。 三、雙方家長之姓名、職業、本籍及與當事人之親屬關係。 四、離婚之年月日及所在地。 五、兩願離婚者、其離婚之書面謄本,判決離婚者,其判決書謄本。 六、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者,應附具同意之證明書類。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二條移列。 二、中央主管機關製作之統計表主要有月報、季報及年報。惟原條文並未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分製各種統計表,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列。 三、各類統計表按期層送該管上級機關者,僅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包括中央主管機關,故將原條文第一項後段移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原條文第二項有關戶口統計資料得對外提供並收費之規定,已併入修正條文第六十九條,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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