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78 條(公務員、醫療機構未依法作死亡通報之處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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