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戶籍法第78條,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果未按照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死亡通報,將由其所屬的服務機關進行懲處。而對於醫療機構而言,如果未按照同條項的規定辦理死亡通報,將會被處以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鍰。 參考資料: 《戶籍法》(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1月1日) 範例: 例如,某個醫療機構發生致死事件,醫療機構未按照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死亡通報,那麼根據戶籍法第78條的規定,該醫療機構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鍰。
監護關係終止時,監護人應於十五日內,開具左列各款事項,聲請為監護關係終止之登記。 一、受監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及本籍。 二、監護關係終止之原因及年月日。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五條之一移列。 二、配合修正援引條文之條次,且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已將「通報」,修正為「辦理」,爰配合將本條所定「通報」,修正為「辦理」。 三、調整罰鍰額度,並增訂罰鍰金額下限。
監護關係終止時,監護人應於十五日內,開具左列各款事項,聲請為監護關係終止之登記。 一、受監護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及本籍。 二、監護關係終止之原因及年月日。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五條之一移列。 二、配合修正援引條文之條次,且修正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已將「通報」,修正為「辦理」,爰配合將本條所定「通報」,修正為「辦理」。 三、調整罰鍰額度,並增訂罰鍰金額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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