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78 條(公務員、醫療機構未依法作死亡通報之處罰)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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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78條,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如果未按照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死亡通報,將由其所屬的服務機關進行懲處。而對於醫療機構而言,如果未按照同條項的規定辦理死亡通報,將會被處以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鍰。 參考資料: 《戶籍法》(最新修正日期:2021年1月1日) 範例: 例如,某個醫療機構發生致死事件,醫療機構未按照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辦理死亡通報,那麼根據戶籍法第78條的規定,該醫療機構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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