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14 條(死亡及死亡宣告登記)
- 1.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 2.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3.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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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14條的規定,死亡或死亡宣告應該進行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該條第2項提到,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和醫療機構在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的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交當事人的戶籍地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至於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和其他應遵行事項的具體辦法,則由中央主管機關來訂定。這些法規和程序確保了正確的死亡登記和死亡宣告的進行。 範例:根據戶籍法第14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有一個醫療機構出具了一份死亡證明書,該機構應將該證明書送交當事人的戶籍地主管機關。這樣,戶籍地主管機關就可以進行相應的死亡登記程序。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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