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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14 條(死亡及死亡宣告登記)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2.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3.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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