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13 條(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經父母協議或經法院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由父母一方或雙方任之者,應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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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中所提到的"戶籍法第 13 條(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該條款是指當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達成協議或法院做出確定、調解或和解後,應將該協議或確定書等登記於未成年子女的戶籍上。這一規定可以確保父母對於子女的權利義務達成共識並予以執行。具體的登記內容可能包括各項權利義務的分配方式、指定的執行人等。在進行登記時,應留下相關文件或協議副本作為證據。例如,父母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中就子女的權利義務進行協商並登記於戶籍上,或是在法院判決中明確指定父母的權利義務分配並登記於戶籍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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