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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戶籍法 第 12 條(輔助登記義務)

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之情事,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者,應為輔助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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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您提供的資料,戶籍法第 12 條規定了輔助登記的義務。這條法規指出,當個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而無法有效地進行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無法辨識其意思表示的效果時,經法院宣告為輔助的人應該進行輔助登記。 根據中華民國法務部提供的資料,輔助登記是一種登記程序,旨在確保有心智缺陷的人得到適當的保護和輔助。當個人被法院宣告為輔助之後,相關單位應該將其相關資訊登記在戶籍資料中,包括個人身份證明文件、醫療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一個與戶籍法第 12 條相關的具體範例是,當法院宣告一個人因精神障礙而需要輔助時,該人的監護人或家屬應該向相關單位提供法院裁定書、診斷證明書和其他相關文件,以進行輔助登記。這樣可以確保該人得到適切的照顧和保護。 參考資料: - 法務部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50001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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