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函參字第 6201 號
要旨
銀錢業者對存戶死亡之認定,以戶籍謄本記載為準
全文內容
二 查存戶死亡,如僅憑其繼承人或第三人之書面通知,或報紙刊布之資料為認定之基礎,自屬難期周密,台北市銀行業同業公會所擬偶有此類事件,一律以存戶生前居住地區公所發給之戶籍謄本記載內容,或公私立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為處理之準繩,核與現行法令尚無牴觸,自應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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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銀錢業者對存戶死亡之認定,以戶籍謄本記載為準
二 查存戶死亡,如僅憑其繼承人或第三人之書面通知,或報紙刊布之資料為認定之基礎,自屬難期周密,台北市銀行業同業公會所擬偶有此類事件,一律以存戶生前居住地區公所發給之戶籍謄本記載內容,或公私立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為處理之準繩,核與現行法令尚無牴觸,自應可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