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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9)台函參字第 620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49 年 12 月 07 日

要旨

銀錢業者對存戶死亡之認定,以戶籍謄本記載為準

全文內容

二 查存戶死亡,如僅憑其繼承人或第三人之書面通知,或報紙刊布之資料為認定之基礎,自屬難期周密,台北市銀行業同業公會所擬偶有此類事件,一律以存戶生前居住地區公所發給之戶籍謄本記載內容,或公私立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為處理之準繩,核與現行法令尚無牴觸,自應可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9)台函參字第 620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49 年 12 月 07 日發布,要旨:銀錢業者對存戶死亡之認定,以戶籍謄本記載為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