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11 條(監護登記義務)
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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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設置、選定、改定、酌定、指定或委託監護人者,應為監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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