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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3140 號
要旨
戶籍法第十一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似指與當事人發生身分上或財產上之利害關係之人。本件來函所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五十九年訴字第一四○七號民事判決,當事人欄上記載之原被告等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而發生財產上之利害關係,彼此間屬上開條文所指之「利害關係人」。惟盧○吉僅為被告盧○丁之訴訟代理人,經查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於代理事件終了時即歸於消滅。上項判決既已確定,有同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按,則盧○吉之訴訟代理權自歸消滅。其復申請繼承登記,除另經盧○丁或其他同案當事人之委任外,似不得於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僅持憑高雄地方法院已確定之判決書而主張其為盧○田之利害關係人以申請盧○田之戶籍謄本。
全文內容
戶籍法第十一條所稱之「利害關係人」,似指與當事人發生身分上或財產上之利害關係之人。本件來函所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五十九年訴字第一四○七號民事判決,當事人欄上記載之原被告等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而發生財產上之利害關係,彼此間屬上開條文所指之「利害關係人」。惟盧○吉僅為被告盧○丁之訴訟代理人,經查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於代理事件終了時即歸於消滅。上項判決既已確定,有同院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按,則盧○吉之訴訟代理權自歸消滅。其復申請繼承登記,除另經盧○丁或其他同案當事人之委任外,似不得於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僅持憑高雄地方法院已確定之判決書而主張其為盧○田之利害關係人以申請盧○田之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