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14-1 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 1.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之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應為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
- 2.前項登記,依原住民身分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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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14-1條,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的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必須進行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該登記程序應按照原住民身分法及其相關法規的規定進行。 以原住民身分法為例,根據該法第2條的規定,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的身分認定應參考其在戶籍調查簿上登記的個人資料或直系血親尊親屬的資料。根據該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平地原住民可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登記為平地原住民。 根據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第2條的規定,原住民族及個人享有自由和平等的權利,且在行使權利時不得受到基於原住民出身或身分的歧視。這一規定強調尊重原住民身分的重要性,並要求國家保障原住民族的權利。 在具體的案例中,根據上述資料,被上訴人與王○起的婚姻離婚判決在台灣地區不具有效力。原告為西拉雅平埔族,根據原住民身分法的規定,其應享有原住民的身分。然而,被告拒絕確認原告作為臺南市平地原住民議員候選人的資格。這可能涉及到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的程序和規定是否得到適當的遵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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