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15 條(初設戶籍登記)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 15 條規定,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應進行初設戶籍登記: 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例如,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在海外工作一段時間後決定回國定居,經內政部核准後,可以進行初設戶籍登記。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舉例來說,一位外國人在台灣生活和工作多年後,申請成為中華民國國民並經核准後,可以進行初設戶籍登記。 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例如,一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後遷居台灣,可以進行初設戶籍登記。 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舉例來說,一位在台灣出生但未辦理出生登記的人,在十二歲以上時決定辦理戶籍登記,並且符合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初設戶籍登記。 參考資料:戶籍法 第 15 條 (89.07.05)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