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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15 條(初設戶籍登記)

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初設戶籍登記: 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准定居。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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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戶籍法第 15 條規定,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時,應進行初設戶籍登記: 一、中華民國國民入境後,經核准定居。 例如,一位中華民國國民在海外工作一段時間後決定回國定居,經內政部核准後,可以進行初設戶籍登記。 二、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或回復國籍後,經核准定居。 舉例來說,一位外國人在台灣生活和工作多年後,申請成為中華民國國民並經核准後,可以進行初設戶籍登記。 三、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定居。 例如,一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經核准後遷居台灣,可以進行初設戶籍登記。 四、在國內出生,十二歲以上未辦理出生登記,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 舉例來說,一位在台灣出生但未辦理出生登記的人,在十二歲以上時決定辦理戶籍登記,並且符合合法居住且未曾出境的情況下,可以進行初設戶籍登記。 參考資料:戶籍法 第 15 條 (89.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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