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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79未於法定期間內戶籍登記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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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戶籍法第79條規定了對於未於法定期間內進行戶籍登記的處罰。根據該法條,若沒有正當理由,並違反了戶籍法第48條第1款的規定,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戶籍登記的申請者,將受到新臺幣三百元至九百元的罰鍰處罰。如果經過催告後仍然不進行申請者,將受到新臺幣九百元的罰鍰處罰。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2

(0201201 制定)

關於監護登記之聲請,應向受監護人本籍地或寄籍地之戶籍主任為之。

(0970509 全文修正)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為促使申請人申請戶籍登記,爰提高罰鍰額度,並酌作文字修正。

(0201201 制定)

關於監護登記之聲請,應向受監護人本籍地或寄籍地之戶籍主任為之。

(097050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為促使申請人申請戶籍登記,爰提高罰鍰額度,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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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戶籍法第 79 條規定:「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戶籍法第 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戶籍法第 7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