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79 條(未於法定期間內戶籍登記之處罰)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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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戶籍法第79條規定了對於未於法定期間內進行戶籍登記的處罰。根據該法條,若沒有正當理由,並違反了戶籍法第48條第1款的規定,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戶籍登記的申請者,將受到新臺幣三百元至九百元的罰鍰處罰。如果經過催告後仍然不進行申請者,將受到新臺幣九百元的罰鍰處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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