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第 79 條(未於法定期間內戶籍登記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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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戶籍法第79條規定了對於未於法定期間內進行戶籍登記的處罰。根據該法條,若沒有正當理由,並違反了戶籍法第48條第1款的規定,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戶籍登記的申請者,將受到新臺幣三百元至九百元的罰鍰處罰。如果經過催告後仍然不進行申請者,將受到新臺幣九百元的罰鍰處罰。
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2 版
(0201201 制定)
關於監護登記之聲請,應向受監護人本籍地或寄籍地之戶籍主任為之。
(0970509 全文修正)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為促使申請人申請戶籍登記,爰提高罰鍰額度,並酌作文字修正。
- 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條文
- 法定期間名詞
- 罰鍰名詞
- 催告名詞
- 戶籍法 第 48 條條文
(0201201 制定)
關於監護登記之聲請,應向受監護人本籍地或寄籍地之戶籍主任為之。
(0970509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三條移列。 二、為促使申請人申請戶籍登記,爰提高罰鍰額度,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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